湖北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2021-11-30 16:18:42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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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 名额分配、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学校实际制定各学院(部)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向国家规定的特殊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若有变化,按国家当年实际标准发放)。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湖北民族大学;

3.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地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创新创业能力突出,综合素质好;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热爱社会公益事业;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已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评选学年考试课程中有不及格科目;

2.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

3.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1.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学校特等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励志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批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部)要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申请和初评。

第十条 经学生申请,各学院(部)初评推荐,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至省级教育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细则,并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1.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获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经省级教育部门批复后,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学生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要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要加强获奖受助学生后续管理,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引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受助资金,解决生活困难,确保顺利完成学业。对在评审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获奖受助后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休学退学等学籍异动、违反校纪校规、学习主观不努力、因自身安全意识淡薄造成安全事故等情况者,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获奖受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志愿活动,以感恩的态度回报社会。学校将对获奖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情况进行核实,作为下一年度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参考。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1.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民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民院办发201730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