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2021-11-30 16:21:25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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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名额分配、资助标准与基本要求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学校实际制定各学院(部)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向国家规定的特殊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参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学校在每生每年2200-44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若有变化,按国家当年实际标准发放)。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湖北民族大学;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志愿活动;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已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评选年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解除;

2.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3.无故拖欠学费;

4.毕业年级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还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特等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九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批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部)要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申请和初评。

第十条 经学生申请,各学院(部)初评推荐,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级教育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细则,并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经省级教育部门批复后,学校分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要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要加强受助学生后续管理,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引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受助资金,解决生活困难,确保顺利完成学业。对在评审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受助后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休学退学等学籍异动、违反校纪校规、学习主观不努力、因自身安全意识淡薄造成安全事故等情况者,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受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志愿活动,以感恩的态度回报社会。学校将对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情况进行核实,作为下一年度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参考。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含委托培养学生)参评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民族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民院办发201731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