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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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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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1)招生章程
- (2)特殊类型招生办法
- (3)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2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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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 (1)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
- (2)分批次录取人数
- (3)分科类录取人数
- (4)录取最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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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及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 (1)招生咨询
- (2)考生申诉渠道
- (3)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情况
- (4)有关举报的调查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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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及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 (1)研究生招生简章
- (2)招生专业目录
- (3)复试录取办法
- (4)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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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 (1)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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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 (1)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 (2)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 (3)研究生招生申诉渠道
- 8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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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人事师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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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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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 (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
- (2)教师数量及结构
- 2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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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1)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
- (2)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3)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4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
- 5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 6毕业生(本科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
- 7毕业生(研究生)的规模、结构、就业率、就业流向
- 8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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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 (1)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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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 (1)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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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 (1)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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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 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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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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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风建设机构
- (1)学风建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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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术规范制度
- (1)学术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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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 (1)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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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风建设机构
- 学位、学科信息
-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 其他
湖北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名额分配、资助标准与基本要求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国家助学金名额和学校实际制定各学院(部)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向国家规定的特殊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300元,具体标准参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学校在每生每年2200-44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若有变化,按国家当年实际标准发放)。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湖北民族大学;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志愿活动;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已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评选年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解除;
2.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3.无故拖欠学费;
4.毕业年级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还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特等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九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批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部)要成立国家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申请和初评。
第十条 经学生申请,各学院(部)初评推荐,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级教育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细则,并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四章 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经省级教育部门批复后,学校分期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要切实做好国家助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各学院(部)要加强受助学生后续管理,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引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受助资金,解决生活困难,确保顺利完成学业。对在评审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在受助后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休学退学等学籍异动、违反校纪校规、学习主观不努力、因自身安全意识淡薄造成安全事故等情况者,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受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志愿活动,以感恩的态度回报社会。学校将对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情况进行核实,作为下一年度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参考。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含委托培养学生)参评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民族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民院办发〔2017〕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