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大学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2020-11-25 16:16:15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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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名额分配、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和学校实际制定各学院(部)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向国家规定的特殊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若有变化,按国家当年实际标准发放)。

第五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湖北民族大学;

3.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地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有为他人和为社会志愿服务的思想和实际行动;

5.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有个人成长成才典型事迹。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评选学年考试课程中有不及格科目;

2.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或评选学年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现象;

3.非“文明寝室”成员;

4.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学校特等奖学金。

第九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和决定有关国家奖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审批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部)要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申请和初评。

第十条 经学生申请,各学院(部)初评推荐,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出学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级教育部批准。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评审细则,并报学校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第四章 奖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经教育部批复后,按上级主管部门的安排,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学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要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申请、初评和报送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本学院(部)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民族学院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民院办发201729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