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管理办法

2021-07-19 16:04:12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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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及

以下处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增强学生的学习热情和提高学生自我管理意识,为受处分学生提供改正错误的机会,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根据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北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湖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在校期间受到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满,经考核符合要求的,可以申请解除处分;表现优秀、进步明显,达到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四条 学校纪律处分类别及期限: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二章 解除处分条件及权限

第五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满并达到以下条件,可申请解除处分:

(一)按时注册;

(二)处分期内对错误认识深刻,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无违规违纪行为,每学期向所在学院至少提交一份思想汇报;

(三)处分期内认真学习,未有因自身不努力而导致的学业不合格现象。

(四)团结同学,积极向上,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或集体活动,综合表现由所在班级全体同学集体评议,获三分之二以上同学认可同意。

(五)处分期内未因自身安全意识薄弱造成安全事故。

第六条 若所受纪律处分的实际时间达到了规定期限的一半,在满足解除处分的一般条件的前提下,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一)在学术科技竞赛、创新创业活动、文体竞赛等活动中获得表彰,其中,解除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需获得一次校级及以上荣誉,解除记过、留校察看处分需获得两次校级及以上荣誉;

(二)以湖北民族大学学生身份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有价值论文;

(三)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得到校级及以上单位、部门表彰或被主流媒体报道;

(四)考取硕士研究生、公务员,或进入国有企事业、人民团体等单位成为正式职工;

(五)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应征入伍或参加基层服务项目。

第七条 提前解除处分,需提供真实证明材料。若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不得提前解除处分,并视情况适当延长处分期。

第八条 还处于处分期的毕业生,其他所有条件达到毕业要求,且在毕业前3个月内未受其他任何处分的,可在毕业离校前2周内申请提前解除处分。

第九条 有两次及以上处分未解除的,在最近一次处分期满并满足本办法第五条的条件之后,所有处分可一并解除。

第三章 解除处分程序及材料上报

第十条 解除处分程序:

(一)受处分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二)经所在学院审核学生解除处分条件合格后,由学生本人填写《湖北民族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

(三)由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级召开班会(或团支部会)集体讨论,并由班长(或团支书)、班主任签署解除处分意见;未按期毕业学生申请解除处分,由班主任或辅导员签署解除处分意见;

(四)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学生工作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条 学生解除处分需上报的材料:

(一)《湖北民族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一份;

(二) 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91日起施行,原《湖北民族大学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管理办法(试行)》(民大校办发〔20194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少数民族预科学生的处分解除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