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

2021-07-19 20:03:21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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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普通本科学生是指按国家招生政策正式录取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湖北民族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入学须知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当由学生本人或学生授权委托的其他人在报到期限内到校,向学校招生工作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书面请假,其中,病假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在入学报到期间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学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 2 年。

第六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1 个月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患疾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必须由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诊断,符合在校学习条件,可以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湖北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三章 电子注册

第八条 新生入学必须进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在校生要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凡不按期注册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九条 学生每学年第一学期报到时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注册时间内缴纳该学年的学费,方可取得注册资格。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向所在二级学院(部)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无故逾期10个工作日不到学校报到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各二级学院(部)对已注册的学生统一登记造册,并在其学生证中“注册记录”页上作相应记载;未注册者,须报学工处备案。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持家庭贫困证明和缴费协议办理学籍暂缓注册手续,待学费缴清后,再正式注册学籍。暂缓注册时间不能超过本学年的第二学期末。

第十一条 学年电子注册的内容包括:

(一)学籍状态(注册学籍、保留学籍、暂缓注册);

(二)学籍注销(退学、死亡、开除学籍、取消学籍);

(三)学籍异动(跳级、留级、降级、转专业、休学、复学、转学出、转学入);

(四)学籍记载(辅修专业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

第四章 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必须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其中,四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五年制本科专业最长学习年限为9年。休学、留级、保留学籍、延长学习年限等时间期限计算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十三条 创业休学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最长学习年限可在相应学历层次最长学习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

第五章 课程选修、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学生必须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分学期进行选课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五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第一至六学期(五年制第八学期)按人才培养方案修读有不及格成绩的课程,可在该课程再次开出时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重修。因转专业等原因导致人才培养方案中已开设课程未修读者,学生应及时补修。课程选修、重修和补修要求按照学校有关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分,60分为及格,及格以上取得该课程学分。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课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期末考试的,应在考前办理缓考手续,填写课程缓考申请表,并附上申请理由的相关证明材料(因病缓考需出示二级甲等医院以上的诊断证明) 。学生缓考课程的考试时间为同一门课程的下一次课程结业考试时间。通识选修课无需办理缓考手续,须重新选修。

第十八条 应届本科毕业生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的,颁发毕业证,同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程序、条件和标准按照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学业清理、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九条 为加强对学生学业情况的了解与指导,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对学生每学年的课程学习情况进行清理(休学的不计算在内),并按下列标准进行学业完成情况的处理。

(一)在规定学制的第 1 学年度进行学分清理时,未达到该学年度人才培养方案总学分 60%以上者,由学校给予留级处理;

(二)在规定学制的第 2 学年度进行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应修人才培养方案累计总学分 80%以上者,由学校给予留级处理;

(三)在规定学制的第 3 学年度进行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应修人才培养方案累计总学分 90%以上者,由学校给予留级处理;

(四)五年制本科专业学生在第 4 学年度进行学分清理时,未达到应修人才培养方案累计总学分 90%以上者,由学校给予留级处理;

(五)毕业年级学生在毕业学期末进行学业完成总学分清理时,未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累计总学分者,可结业离校或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上述学业完成情况的清理结果由二级学院(部)向教务处报送相关学生详细情况,作留级和延长学习年限处理的,由教务处审核发文,并由相关二级学院(部)通知到学生本人及其家长。作结业处理的,由学生工作处处理。

第七章 辅修专业

第二十条 辅修专业是指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主修本专业的同时,可申请辅修与主修专业归属不同本科专业大类的另一本科专业。

第二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请辅修专业的报名条件、审核程序、教学要求、学位授予等规定按照学校有关辅修专业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相关要求如下:

()对拟转入专业确有特长和兴趣,转专业学习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具体标准由接收院系确定),可以申请转专业;

()因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而调整专业,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可优先考虑;

()预科升入本科学生原则上不得再转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以及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同意,并按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要求参加相应考核,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大一学生在秋季学期结束前2周提出申请,办结相关手续后春季学期开学进入新专业就读;大二年级以上学生转专业必须在本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前2周内提出申请并办结相关手续;大二年级转专业根据所转专业和所修课程决定是否留到下一年级学习,大三大四年级转专业必须留级到大二及以下年级学习。

()转专业学生已获相同或相近课程学分的,依据现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可由学生本人申请,由课程开设学院(部)同意,教务处审核,可以予以认定。

第二十五条 录取到我校的学生原则上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按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由低学历层次专为高学历层次的;

()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从外校转入本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学校同意,由本校学籍管理部门初审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以转入。学生申请从本校转出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由本校学籍管理部门初审,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以转出。

学校对转学情况(转入与转出)及时进行公示,并对转入学生情况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九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因伤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因事需停课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

()因特殊原因,经二级学院(部)或学校认定必须休学的;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并获学校批准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原则上应由本人申请(因病休学需附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家长同意,二级学院(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注明休学起止时间),经学工处审批后发文。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以学年为单位,一般以1年为限。因特殊情况,可连续休学2次,但累计不得超过2学年。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后及时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保留学籍:

(一)在休学期内的学生;

(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应征入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三)申请出国留学,留学期间可申请保留学籍,保留学籍时间不超过4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四)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保留学籍。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在学校居住,不具有参加学校课程学习、考核等活动的资格,也不得报考其他学校;学校对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的学生发生的一切事故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1个月内应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家长同意),并按以下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因病(含心理或精神类疾病)休学期满,应同时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能入校学习的证明,经所在二级学院(部)签署意见,学工处审批同意发文后,方可复学。凡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提供虚假证明和信息者取消学籍;

()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申请复学,经所在二级学院(部)签署意见,学工处审批同意发文后,办理复学手续;

()复学学生一般应进入原专业保留学籍时对应年级学习。若复学时,原专业下一年级没有招生,则由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修读相近专业建议,报学工处审核同意发文。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学校对其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保留学籍期满后未回校注册的,终止其学籍,不得申请复学,作退学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受开除学籍、退学(含自动退学)处理或转入其他院校者,从学校发文或批准之日起,终止其学籍,不得再申请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定期进行在校生学籍清理,并将有关情况向教务部门和二级学院(部)通报。

第十章 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违法犯罪、违反校纪校达到退学开除学籍的。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或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家长同意,经二级学院(部)党政集体研究,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学工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二级学院(部)送交本人并告知家长。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或告知家长的,在校园网上发布公告,公告60日后即视同送达。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在接到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学生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信息,解除各种关系。

(二)退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按已有的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就业工作部门报湖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十一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达到毕业条件,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在基本学制内不能正常毕业而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或在最长学习年限届满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结业处理,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基本学制内结业的学生,若能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对退学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的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由学校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颁发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负责解释。学生工作部(处)和教务处可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教育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对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补充规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一并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级学生开始施行,2020级及以前年级学生按《湖北民族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鄂民院发〔20172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