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21-07-19 09:02:12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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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规范、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期限和适用

第四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处分期限分别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但一学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拒不认错,或认错态度不诚恳、不端正的;

(二)屡教不改,再次受处分的;

(三)在处分期内经教育不改又出现违纪行为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五)结伙寻衅闹事或斗殴的;

(六)纠集、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纪的;

(七)在各类重要活动或重大事件、时节发生违纪行为的;

(八)在违纪事件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九)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加重情节。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认错态度诚恳,主动交代违纪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主动检举揭发的;

(三)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或免于情节。

第八条 受处分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受处分期间不得评优表先;

(二)在处分解除前,取消党团发展、学生干部资格;

(三)党、团员受到纪律处分的,建议党、团组织按有关规定同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真实完整的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处分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严重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窃取国家秘密和情报的;

(三) 组织、加入邪教等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利用互联网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一条 制作、复制、传播、持有暴恐或宗教极端音视频或者图片文字等资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伪造证据和作伪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策划、指挥和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学校管理、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购置、制作、携带、存放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及枪支弹药、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实验室、教学实践场所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规使用、携带危化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在发生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公共安全卫生事件等特殊时期,不服从管理,不配合预防、预演、处置和救援的,视情节严重,给与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明知自身患有严重传染病,拒不配合病情防控、医学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节 危害公共秩序和人身权利的处分

第十八条 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视处罚情况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被公安机关处以刑事处罚的,视处罚情况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在校内未经批准张贴告示、通知、启事、广告、标语或进行喷绘、散发宣传品、悬挂横幅、使用飞行器材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肇事、结伙斗殴、殴打他人或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语言或其它方式侮辱、攻击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尚未致伤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伤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事实者,根据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其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用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视情况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打人或打架过程中不听劝阻者,打人或打架后胁迫他人或勒索他人财物,侮辱、殴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习期间的饮酒行为及其产生的不良后果,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一)学生在校期间不得饮酒,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酒后产生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妨碍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因饮酒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均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网络使用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网络、手机等媒介从事侮辱、诽谤、恶意炒作、敲诈勒索,编造或传播不实、虚假、有害信息等行为,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加重处分。

(二)若有未经批准搭建服务器提供网络信息服务,盗用网络账号,转借或转让网络账号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窃取、故意泄露、传播单位涉密信息或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创建、参与管理非法网站,故意下载、传播非法内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公民道德规范、破坏校园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谣、诬告、栽赃、陷害他人的,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校园内私自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或变相营利的各种商业性活动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会场或影剧场等公共场所秩序,或在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学习生活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侵害集体、个人合法权益,造成恶劣后果和严重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因参与不良网络借贷、非法集资及传销活动,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不良网络借贷、非法集资及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组织赌博、参与赌博、变相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吸食毒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走私、贩卖、运输、存放、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不得在学校从事任何宗教、迷信活动,违反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园内进行封建迷信等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加宗教活动,穿戴反映宗教信仰服饰、标志,下载、观看、存放、传播任何形式的含宗教极端思想和暴力恐怖内容的文章、书刊、图片、音视频资料及宗教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建立宗教团体或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举行宗教活动,传播宗教或发展信徒,组织、策划、强迫、教唆他人从事宗教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侵犯他人隐私、生活作风越轨、复制或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侵犯他人隐私等不良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以恋爱为由纠缠对方,干扰他人学习或生活,甚至威胁、恐吓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进行性骚扰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充当婚外性伴侣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制作、复制、出售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音视频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色情行为的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节 侵犯公私财产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偷盗、诈骗或抢夺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包庇他人,明知他人偷盗,不但不举报,反而参与私分赃款赃物者,视为盗窃行为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遗忘物非法侵占,拒不退还,或将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包括公共设施、图书、期刊文献、资料等)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节 违反教育教学规定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一学期内,对累计旷课1-9学时者,学院应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累计旷课达以下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6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在校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无故离校,每一天均按8学时计;公益劳动、专业实习、政治活动以及军事训练等无故不到者,按实际活动时间折合课时按旷课计;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缺勤晚点名者均按旷课1学时处理。

一学期内,旷课学时累计计算(即因旷课受处分之后再次旷课的,旷课学时按原旷课学时与新旷课学时之和计算),并按照累计旷课学时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分:

(一)凡学生参加学校和各级行政部门举办的各类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该考试成绩一律记为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试图作弊的;

2.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的;

3.未经监考教师准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3伪造考试证件但未造成作弊事实的;

5.违规将答卷(含试题册、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但未造成作弊事实的;

7.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事实的。

(三)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舞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获得答案的;

2.在墙面、桌面、考试用具和身体部位上书写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3.偷看、抄袭夹带的资料或者他人答案,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4.故意泄露答案、协助他人抄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利用语音或约定手势等形体语言交换答案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7.使用电脑、手机等设备进行线上考试中无故退出考试界面,经管理后台认证具有多重账号登录、使用设备查看其他内容的。

8.其他认定的考试作弊行为。

(四)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认定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3.严重影响考场秩序,破坏考场纪律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5.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6.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五)伪造成绩,组织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偷窃或者传播试卷或答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抄袭他人作业、报告、设计(论文)等成果和代人上课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编造实验数据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课程论文,请他人代写作业或实验报告,请他人代上课或替他人上课,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抄袭、篡改、伪造、买卖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节 其他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宿舍内的违纪行为按照《湖北民族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实施

第三十八条 下列各项材料,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证明材料: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书面检讨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学院及有关单位的询问笔录等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鉴定书和有关部门的决定、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等。

第三十九条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书面意见,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再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或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各种处分都要填写《湖北民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处分报批表》,连同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

第四十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生所在学院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其中,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由学生主管部门出具处分决定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处分期满可按《湖北民族大学解除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办法》申请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三条 处分的送达、公布:

(一)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一般由所在学院(部)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二)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及时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在班级或学院(部)范围内公布,并将处分决定书邮寄给学生家长。

第四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2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开具学习证明。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照学校关于申诉处理的相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91日起施行,原《湖北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鄂民院办发〔20171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的违纪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