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2022-07-11 14:46:03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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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本科教学改革,不断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立健全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实际,成立湖北民族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称“教学督导委员会”)。为明确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是负责学校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的专家组织,是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全校本科教学及其管理工作,多渠道收集、反馈教学工作信息,推进学校各项教学改革,保证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促进教风、学风建设和教学管理规范化。

第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坚持“以督促教、以督促学、以督促管、督导并重”的原则,对学校教学及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校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2人,分别由教学质量评价中心负责人和教学督导委员会推荐委员担任;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以下称“督导员”)不超过15人,根据专职与兼职、在职和退休相结合的原则,采用组织安排和选聘的方式产生。

第五条 督导员由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高等教育的教学规律,教学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正,有威望,身体健康的高级职称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担任。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督导员可连聘连任,不得超过2届,聘期内出现不宜继续担任督导员情形的,学校予以解聘,并根据学科专业分布予以增补。退休人员首次聘任年龄不超过63岁,超过68岁不再担任督导员。

第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学质量评价中心,负责教学督导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日常工作安排与协调、收集整理反馈教学督评信息、委员会建设与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督导机制。各教学单位设立院(部)教学督导组,受学院(部)领导,在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指导下,结合本单位实际开展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日常教学巡查。参加学校安排的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巡查,总结反馈教风、学风和考风。

第十条 课堂教学督导。随堂听课,对课堂教学各个环节的运行和效果进行随机检查、指导与评价。及时与师生交流,了解和分析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反馈听课评价与教学建议。

第十一条 专项教学检查。开展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试卷、教学档案等专项检查,撰写并反馈评价与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专项调查研究。受学校委托,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管理等专项调研,为学校的教学和管理改革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教师教学指导。帮助中青年教师掌握和提升教学能力,发现立德树人和教学改革的先进典型。

第十四条 督评信息编制。通报督导工作情况,公布专项检查报告,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对优秀的教学经验和成果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五条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教学督导和评价任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坚持日常教学巡查制度。加强日常教学巡视和 “三期” 、节假日前后教学检查,不定期到各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实习实训基地等教学场所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反馈,并跟踪督办。

第十七条 坚持听课看课评课制度。开展随堂听课看课活动,填写听课记录表,并及时与任课教师沟通交流,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十八条 坚持教学信息反馈制度。通过日常检查、听课看课、专项教学抽查、师生座谈等收集整理汇总教学信息,将发现的问题反馈给教学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并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处理。

第十九条 实行学习培训制度。认真学习上级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了解教学改革发展动态,及时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提高督导水平。

第二十条 实行督导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及时交流教学督导和评价工作中的重要信息和工作经验,审定学期、年度督导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实行分工联系制度。教学督导员分工联系教学单位,加强与联系教学单位的沟通、交流,随时了解和掌握教学动态,不定期的向教学单位提出本科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第五章 约束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督导员要强化责任担当,恪尽职守,以章履职,依规督导,任期内不擅自离岗脱聘。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职者,依程序予以解聘。

第二十三条 教学质量评价中心会同人事处对教学督导员进行年度考评,其结果作为督导员续聘和落实待遇的重要依据。学校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督导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教学督导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日常经费,依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保障教学督导员工作待遇。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民族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修订)》(鄂民院办发〔201642号)同时废止。

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教学质量评价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