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

2022-07-11 14:51:18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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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学校教学治理体系,提升教学治理能力,加强教学研究与指导,促进本科教学工作更加科学规范,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湖北民族大学章程》,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在学校领导下,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审议、评估等工作的常设专家组织。

第三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意见,经学校批准同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学校教学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专业类教学指导委员会,调查研究有关专业建设等具体事项,为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提供建议。

第五条 学院(部)设置教学专家委员会,对各学院(部)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审议和评估,并接受学校教学委员会指导。

第六条 教学委员会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治学严谨、热爱教学工作、富有教学经验、教学成绩显著、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本科教学一线高职称教师和若干教学管理干部组成。

第七条 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名。正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可担任主任委员。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分管教学领导、专任教师代表组成,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正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委员总数的1/2。现任教育部等国家部委有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优先推荐为学校教学委员会委员。

学校教学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教学委员会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八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因工作调动、离职或连续超过3次无故不参加教学委员会活动,或因其他原因出现缺额而需进行调整时,由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提议,缺额单位推荐候选名单,经教学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主任委员同意后调整。

第九条 教学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由校长聘任,可连聘连任。教学委员会每次换届,新当选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教学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研究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为学校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年度教学工作计划、教学发展规划、重大教学改革方案、重要教学管理制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三)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等重要工作;

(四)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

(五)评价教学质量、评估专业课程建设成效;

(六)评审并推荐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和教研教改项目;

(七)沟通信息,交流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经验,宣传推广教学研究成果;

(八)裁定教学事故或教学工作考核、教学评估、教学评奖等教学管理事务中的争议;

(九)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 定期工作会议制度。教学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讨论教育教学工作重要事项,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经授权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根据讨论议题需要,教学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教学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请假。

第十三条 需要由全体委员会议议决的事项,须有2/3以上委员会出席会议,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同意人数超过出席会议人员的2/3为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保密制度。教学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不得以委员身份从事与教学委员会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回避制度。教学委员会委员在审议、讨论或评定与本人及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结果的情形时,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北民族学院教学专家委员会章程(修订)》(鄂民院办发〔201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