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2022-07-05 20:04:19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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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奖励名额由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学校根据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分配,适当倾斜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人事档案转入本校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五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研究生部(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培养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具体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事务。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设立由党委(党总支)书记、分管研究生工作领导、导师代表、辅导员、教学秘书和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等组成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学业奖学金的申报、初评等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平均成绩85分及以上),总成绩在本学科排名前30%

5.至少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发表一篇学术论文,或独立出版一部学术著作,或获得一项国家专利(排序第一),或获得一项省级以上学科竞赛奖(排序第一)。

6.按《湖北民族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细则》进行年度考核后,考核成绩在本学科排名前10%

第八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参评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者;

2.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3.学籍状态为休学、保留学籍者;

4.超过基础学制年限者;

5.参评材料弄虚作假者;

6.违反科学道德、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并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培养单位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十条 培养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在初评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推荐名单确定后,应在培养单位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提交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培养单位推荐名单审查汇总后,报请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审议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上报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培养单位公示期间向所在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反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三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根据《湖北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存全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民族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属研究生部(处)。

 

附件:湖北民族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