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2022-07-01 20:05:07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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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奖助政策体系,保障研究生生活支出能力,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 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2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助学金由国家助学金、“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困难补助三部分构成。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用于研究生从事教学助理、研究助理、管理助理和兼职辅导员工作补助;困难补助用于资助因家庭困难业已影响到学业发展研究生的生活支出。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资助对象由研究生部(处)核定,资助标准为500//月,逐月发放。

“三助一辅”岗位助学金由学校相关部门和教师提供,按每生每月最低300元标准发放,其中研究生部(处)每生每月发放100元,用人部门或教师每生每月最低发放200元。

困难补助由学校提供,分一般困难和特别困难两个补助标准,一般困难补助标准为500/年,特别困难补助标准为2000/年。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为已经取得学籍的、正式注册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休学、延期和有固定工资收入及人事档案未转入本校的研究生不能获得资助。

困难补助评定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可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人数的10%,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特别困难助学金:属于生源所在地享受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家庭的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全部农村低保、五保家庭)子女;无“有固定收入亲友”资助的孤儿;父母或学生本人残障,家庭无经济收入或收入微薄;持有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所发的《特困家庭证明》《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学生;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含家庭成员长期患病、自然灾害、异常变故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且无固定收入家庭的子女。

超过基础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第五条 “三助一辅”岗位办理流程:用人单位或教师每学期初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网上申请,究生部(处)集中审核公布岗位信息。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在征得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进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提出申请。研究生部(处)集中审核,公布“三助一辅”岗位人员名单。

第六条 困难补助办理流程:研究生本人填写《湖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困难补助申请表》,向培养单位提供相关证明(家长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开具关于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家中父母为残疾人或有重病在身的,开具相关福利单位和医疗单位证明;住院治疗的,需要提供医院出具的医疗费收据、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的明细表)。培养单位初审,明确审核意见报研究生部(处)。研究生部(处)复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发放相应补助。

第七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助学金评审的统筹、协调、名额分配、监督、学生申诉等工作。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研究生部(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培养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部,负责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助学金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研究生助学金资助名单必须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资助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第九条 从事“三助一辅”岗位工作的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工作结束时接受考核,填写《湖北民族大学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综合评分表》提交至研究生部(处)学生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办法自202111日起执行,原《湖北民族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研究生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