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学校奖学金评定及奖励办法

2021-12-29 16:12:19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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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北民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湖北民族大学普通本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对象为我校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奖励及表彰类型

 

第三条 学校奖学金的评定以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依据。

第四条 学校出资设立以下普通本科学生奖学金:

(一)特等奖学金

根据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评选出特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二年级及以上在校普通本科学生总数的2‰以内,奖金5000/人;同时授予“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

根据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评选出优秀学生奖学金,分别发放一、二、三等奖学金;同时授予“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1.一等奖学金

一等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为二年级及以上在校普通本科学生总数的2%以内,奖金1500/人。

2.二等奖学金

二等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为二年级及以上在校普通本科学生总数的8%以内,奖金1000/人。

3.三等奖学金

三等奖学金的评定比例为二年级及以上在校普通本科学生总数的10%以内,奖金600/人。

(三)“优秀毕业生”奖学金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选比例为具有参评资格的毕业生总数的30%以内,奖金300/人;同时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五条 各学院(部)可结合本学院(部)实际设立学习优秀类、社会实践类、勤俭自强类、文体活动类、科技创新类、自主创业类、道德模范类、志愿服务类、民族团结进步类、优秀学生干部类等其他单项奖,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发放一定金额的奖金。

第六条 由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捐资设立的社会奖学金,奖励比例和金额根据捐资的单位或个人意愿并结合学校实际确定,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三章 学校奖学金的评选条件

 

第七条 学校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湖北民族大学;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与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

(四)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第八条 特等奖学金评选量化条件:

(一)评选学年度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都在评选范围内前10%;

(二)二年级以上本科学生英语达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标准(小语种学生达到相应等级标准;艺体类及外语专业学生由所在学院根据专业要求确定)。

第九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量化条件:

(一)一等奖学金评选量化条件

1.评选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评选范围前三名;

2.二年级以上本科学生英语达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标准(小语种学生达到相应等级标准,艺体类专业学生评选学年度英语课程成绩合格)。

(二)二等奖学金评选量化条件

评选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为评选范围的前10%

(三)三等奖学金评选量化条件

评选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为评选范围的前20%

第十条 优秀毕业生奖学金评选对象为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和毕业条件的应届毕业生,且达到以下评选量化条件之一均可参评:

(一)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成绩均在良好以上;

(二)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两次及以上;

(三)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

(四)积极就业、考上研究生、参军入伍或自愿到艰苦地区及基层工作。

第十一条 单项奖的评选条件及奖金额度由各学院(部)确定,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实施。

第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学年相关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一)有反党、反国家行为;有极端宗教思想及行为;

(二)不按时注册,未取得学籍;

(三)评选学年考试课程有不及格科目;

(四)评选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或在校期间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

(五)因自身安全意识薄弱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六)在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七)《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未达到良好及以上等次(免测学生除外)。

第十三条 学校奖学金的评选每年秋季学期进行;应届毕业生只进行优秀毕业生奖学金的评选,每年春季学期进行;社会奖学金评选时间由学校与设奖单位或个人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获奖学生填写《湖北民族大学荣誉称号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学校特等奖学金的奖金由学生工作处发放;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的奖金由各学院(部)发放。

 

第四章 评定机构及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财务处、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部)党委(总支)书记为成员组成。各学院(部)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学院(部)党委(总支)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专职副书记,学生科、教学科及各专业负责人,团委(总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代表为成员组成。

第十七条 学校奖学金评定程序如下:

(一)各班级(专业或年级)在完成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进行奖学金评定;

(二)各班级(专业或年级)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确定初评名单,由班主任、辅导员审核签字后报所在学院(部)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审核;

(三)各学院(部)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对各班级(专业或年级)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公示;如无异议,再确定正式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部)评选结果进行复核,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再报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发文表彰;

(五)学校特等奖学金在各学院(部)推荐的基础上,由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审核,报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预科生(含委托培养学生)评定学校奖学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民族学生普通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奖励办法》(鄂民院办发〔2017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