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大学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

2022-07-11 15:05:26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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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提高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教师积极承担横向课题研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教育部《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鄂财教规20189号)、《湖北省省属高校院所研发团队(研发团队公司)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鄂财教规201810)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学校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委托,签署合同开展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研活动取得的项目以及通过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得的非本级政府科研计划安排的财政资金性质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研发团队负责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研发团队公司),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其中研发团队公司指高校院所从事科学研究的团队为开展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而成立的、由研发团队负责人担任研发团队公司法人代表、研发团队成员在研发团队公司占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研发团队负责人是指学校承担横向科研项目的在职在岗教职员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是横向科研项目和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法人责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科研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纪检监察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六条 科研处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签署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和项目立项备案;

(二)审核横向科研项目自主使用的项目经费预算;

(三)制定管理费的提取标准并按规定提取管理费;

(四)组织横向科研项目结题,开展绩效评估,建立诚信档案;

(五)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政策咨询与培训、档案管理;

(六)负责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和增值税减免申报。

第七条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到账通知、经费划拨、借开票据、增值税及相关税费代扣代缴;

(二)负责代理记账公司的选聘与监管工作;

(三)受托承担部分研发团队代理记账工作;

(四)协助办理研发团队公司注册;

(五)按照经审核批准的《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报告表》,对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接受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捐赠的固定资产;组织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捐赠固定资产的评估和管理;

(二)牵头或参与制定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按成本据实结算,学校可根据科研工作实际情况给予减免,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审核,项目及经费管理政策咨询与培训;

(二)优化资源配置,为科研活动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三)配合学校职能部门加强技术合同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绩效管理,监督项目进度,督促项目按时完成。

(四)参与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的成本核算。

第十条 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横向科研项目洽谈、合同拟订、项目实施与结题(验收)工作;

(二)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类别、经费性质和自主使用经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等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负责预开票据款项的催收;

(四)负责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缴纳。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原则上遵从第一洽谈人负责制,即谁洽谈的项目,谁担任项目负责人。委托方明确指定项目负责人的,原则上按委托方意愿执行,学校有权对项目研发团队进行优化调整。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由双方合同(校方、委托方)或三方合同(校方、委托方和中介服务机构)和补充合同组成。根据《湖北民族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的签署权限与委托方共同签订。

第十三条 合同的拟订:

(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类别的横向科研项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1)拟订;

(二)其他类别的横向科研项目,主要内容包括各方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项目名称、研究目标、研究计划、完成时间、知识产权归属及收益分配、经费来源构成、管理费和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自主使用的项目经费等;

(三)涉密的横向科研项目,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拟订保密条款,具体包括范围、期限、密级等。

第十四条 合同的审批。合同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应将经项目实施单位审核后的合同文本连同《湖北民族大学科研合同审签表》(见附件2)报相关部门审签:

(一)项目合同经法律顾问审查后,再由科研处审定并代表学校签署;

(二)综合性合同、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技术合同,经法律顾问审查,财务处、审计处等职能部门会签,经分管科研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按《湖北民族大学科研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补充合同按照《横向科研项目补充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3)拟订。

(一)补充合同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代理记账机构名称、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指定收款账户等。

(二)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按照国家技术合同免征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和项目执行实际需要编制。委托方有经费使用与支出要求的,按委托方要求编制。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登记。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许可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必须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来款确认。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达学校银行账户后,财务处在2个工作日内发布到账公告,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或委托人)在财务系统认领经费,到科研处开具《科研经费上账通知(横向项目经费)》,其中需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在完成登记认定后开具上账通知,财务处凭该通知上账。

第十八条 票据开具。财务处根据委托方和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具经费到账确认票据。符合国家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横向科研项目,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在湖北省政务服务网(http://zwfw.hubei.gov.cn/)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增值税减免申请。需预开发票的,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在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和免税申请后到财务处办理借票手续。

第十九条 管理费及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收取。财务处依据科研处开具的上账通知进行相关账务处理。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按照到账经费的2%提取,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费按成本据实结算,学校可根据科研工作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研发团队将科技成果转化(专利转让、软件著作权转让等)收益不超过50%的部分转设为横向科研项目时,不重复收取管理费。

第二十条 经费拨付。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根据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需要填写《横向科研项目自主使用的项目经费请款报告》(见附件4),财务处依据请款报告将项目经费拨付到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指定账户。

第二十一条 预留经费。学校按项目到账总经费的10%预留结题(结项)保证金,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在履行项目结题(结项)手续后再行拨付。

第二十二条 代理记账机构。财务处在省财政厅采购确定的会计代理记账服务机构范围内,选取确定第三方代理记账机构。由于地域因素,如果恩施本地范围内没有省财政厅采购确定的会计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可由学校自行组织采购相关会计代理记账服务机构。研发团队选择由财务处或第三方代理记账机构(以下统称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研发团队公司选择由第三方代理记账机构记账的,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须与代理记账机构签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协议书》(见附件5)。第三方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服务费由学校支付,付费标准按照湖北省财政厅相关代理记账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代理记账。学校在财务处设立代理记账窗口,提供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服务。代理记账时,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签字后送代理记账机构审核记账。

第二十四条 发放劳务费或绩效津贴时,参照《湖北民族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关于劳务费或绩效津贴发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研发失败或因故撤销、终止,项目经费按事先签订的协议约定处理。按约定若需退回项目委托方经费的,先由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将经费退回给学校,学校再退回给委托方。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采购。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使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采购固定资产的,由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自行组织实施,不纳入学校采购。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处理。固定资产所有权归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鼓励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将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捐赠给学校,国有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所捐赠设备的价(残)值进行评估,对评估价(残)值在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予以接收,并可根据所捐赠设备的价(残)值对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进行适当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购置资产原价的10%)。

第二十八条 无形资产处理。横向科研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湖北省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资产处置与收益分配实施细则》(鄂财教发〔201457号)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结题管理

第二十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报告表》(见附件6),在2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按以下方式结题:

(一)完成合同目标任务的项目。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将《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报告表》送达委托方签署同意结题(验收)意见,送科研处备案后视同横向科研项目已结题;

(二)与委托方约定有具体结题(验收)要求的。除填写《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报告表》,由委托方签署同意结题(验收)意见,还需按照与委托方的合同约定办理结题(验收)手续;

(三)项目需召开成果鉴定(验收)会的。由科研处按照成果鉴定(验收)程序,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召开成果鉴定(验收)会,鉴定(验收)通过的,视同横向科研项目已结题;

(四)招(投)标项目按照项目委托方要求办理结题(验收)手续后,将项目委托方的结题(验收)证明送科研处备案,视同横向科研项目已结题。

第三十条 未能如期完成或结题(验收)未通过的横向科研项目,由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与委托方另行商定项目结题(验收)事宜,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结题(验收)报告表等相关材料报送至科研处。科研处分项目整理归档后移交档案室保存管理。研发团队会计档案资料由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保管并定期向学校档案室移交。代理记账机构应定期将研发团队公司会计档案资料并入研发团队公司的账务和财务报表。代理记账委托合同终止时会计档案资料全部移交学校财务处或研发团队公司保存管理。

第三十二条 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应按照科研处和财务处的要求配合做好横向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委托方有中期检查或绩效评价要求的,按委托方相关要求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科研处建立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科研诚信档案,对以下情形记入诚信档案:

(一)项目完成情况;

(二)自主使用项目经费的科学性、合理性及合规性;

(三)与委托方、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内部及学校合作的和谐度、满意度。

第三十四条 财务处可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代理记账机构履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可定期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经费合理、合规、合法使用。

第三十六条 对项目执行或经费使用存在弄虚作假、偷逃税费等行为的研发团队(或研发团队公司)负责人和主要成员,学校将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职能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因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影响横向科研项目正常开展的,学校予以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相关附件是指导性示范文本,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71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原《湖北民族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民大发〔20196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横向科研项目技术合同示范文本(附件1-11-8

2.科研合同审签表

3.横向科研项目补充合同示范文本

4.横向科研项目自主使用的项目经费请款报告

5.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代理记账协议书

6.横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