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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2023-03-23 11:18:37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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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我校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就业 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发布的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和省、州教育及人社部门有关法规 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毕业生取得毕业 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毕 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行“学校领导、招生就业工作处统 筹、二级学院为主”的工作机制,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全校毕业 生就业协调工作,二级学院负责本院毕业生就业具体工作,重大 问题由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形成“领导负责、部 门协调、学院主抓、全员参与、上下联动、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格局。

第四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负责人 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第一领导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毕业生就业 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招生就业工作处处长是具体责任人;各 二级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直接责任人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学 生科长、辅导员、毕业班班主任为成员,负责二级学院毕业生就 业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1. 全面领导学校就业工作,指导就业工作开展;

2. 研究就业工作中重大问题、审定工作方案;

3. 协调校内外资源,保障就业工作开展。

第六条湖北民族大学就业指导服务中心(隶属招生就业工作处) 是校级的就业指导工作职能部门,在招生就业工作处的业务指导 下,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 根据国家的就业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工作意见,认真制定 和完善学校的就业工作制度,加强就业工作管理;

2. 制定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及细则,安排本校的毕业生就 业工作;

3. 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

4. 加强与各地人才市场、用人单位的联系,收集各类就业信息, 拓宽就业渠道,通过各种信息平台向学生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开 展各种大型及专场招聘活动,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

5. 加强校企合作,逐步建立稳定的就业基地;

6. 负责全校毕业生生源信息的上报工作;

7. 根据已鉴证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编制派遣方案上报省教育 厅,并负责确认毕业去向、办理报到证、改派等工作;

8. 组织实施“班-院-校"就业统计三级核查,对各级统计核 查提出整改意见,并最终形成整改情况报告。

9. 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及跟踪服务工作,提供就业咨询服务;

10. 协调处理毕业生遗留问题;

11. 对接第三方机构完成对我校毕业生就业质量的评价,并向 社会公示。

12. 完成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并做好工作 总结。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以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的学院 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指定二级学院专职毕业生工作联系人做好 就业工作的上传下达。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在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下,具体负责本院毕业生就 业的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 制定本院毕业生就业教育和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研究决 定本院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在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做好毕业生的思想 教育、就业指导、就业教育和管理工作;

3. 积极联系就业单位,审查在学校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 资质,及时公布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情况介 绍工作,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会(供需见面)活动;

4. 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鉴定工作;

5. 负责本院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收集就业证明材料,做好登 记、上报工作;

6. 认真组织开展“班-院-校”三级就业统计核查工作,发现 问题及时整改,并形成整改情况报告;

7. 配合学校组织毕业生开展文明离校活动;

8. 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并做好本院就业工作总 结。

第八条毕业生的职责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学业;


2. 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 法,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要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积极参与自 谋职业、自主创业,要积极到基层以及其他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 位工作;

3. 积极参加各类有关的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4. 积极配合学校完成“班-院-校"三级就业统计核查工作和 省教育厅就业统计核查工作,如实反馈就业情况;

5. 做到文明离校,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奉献才智,为母校争光。

第三章就业队伍管理

第九条强化队伍建设和条件保障,校级专职就业工作人员数 量与应届毕业生人数比例不低于1 :500

第十条学校要将就业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 聘范畴统筹考虑,建立和完善就业指导教师聘任、培养、使用、 考核和激励制度。

第十一条开展就业指导教师培训,着力提升政策理论水平和 职业指导能力,完善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将课程与学 科专业相融合。

第十二条加强继续教育,定期举办专职就业工作人员培训, 校内培训每年度举办不少于2次,校外培训每年度推荐人数参加 不少于2人。

第四章就业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就业工作经费是用于联系接待用人单位、举办各种 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传、开展就业指导、就业指导工 作队伍建设等工作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十四条学校每年设立专项经费对毕业生就业工作成绩突出 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随年底绩效一起发放。

第十五条就业工作经费按教育部办公厅文件的要求,毕业生 就业工作经费不低于全校毕业生年度学费的1%,在学校年度经费 中,每年根据当年毕业生总人数,按标准划拨额度作为毕业生就 业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经学校批准使用。

第十六条就业工作经费由招生就业工作处统筹预算和归口管 理,由招生就业工作处与财务处共同负责监督。各二级学院举办 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传、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等专 项工作和活动,经审批后可列入就业工作经费开支。

第五資就业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就业服务做到与时俱进,紧跟国家政策,加强对学 生的教育引导,切实转变就业观念,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和 重点领域就业,提高毕业生市场竞争力。

第十八条强化精准服务,充分利用各种渠道精准掌握毕业生 求职意愿和用人单位需求信息,搭建综合服务平台。

第十九条开展个性化就业指导服务,建立特困毕业生就业帮 扶档案,分类开展有效的毕业生就业帮扶活动。建立待就业登记 制度,与未就业的毕业生保持联系,提供就业信息。

第六負就业市场管理

第二十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主要包括制订就业市场建设计 划、完善就业市场管理机制等工作。加强就业市场管理是保障市 场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的保证。

第二一条毕业生就业市场管理按照“学校主导、学院主体” 的方针,依托学校校友会、州(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校 企合作单位的资源,加快新就业市场的开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 合作特别是重点单位、地方人才市场的合作,发挥“产学研”结 合优势,积极探索校企合作的新途径,不断探索科学高效的拓展 机制,实现市场拓展的目标化、常态化。

第二十二条各学院根据专业特点和毕业生就业趋向建立一批 相对稳定的就业基地,每个专业每年度新增就业基地数量不低于1 家,确保每个基地有学生实际就业。

第七章就业数据统计与核查管理

第二十三条毕业生就业进展统计在每年3月至6月实行 “周”制度,各学院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汇总 上报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就业统计 工作的要求,及时汇总数据,并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更新毕业 生生源信息、就业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十五条严格开展就业核查,各学院执行毕业班班主任、 学院专职毕业生工作联系人、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三级核查 制度。毕业班班主任要对所有就业材料定期普查,学院专职毕业 生工作联系人要对本学院毕业生就业材料定期普查,学院党委(党 总支)书记要对本院毕业生就业材料不定期抽查和复核。

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应认真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就业材料,及时通报 问题,抽调有关人员,认真复核全校毕业生就业材料工作,校级 核查实行100%全覆盖。

第二十六条建立就业统计与核查三级责任制。招生就业工作 处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是全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责任单位,招生 就业工作处处长为第一责任人,就业指导中心主任为第二责任人; 各学院是院级就业统计工作负责单位,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 为第一责任人,学院专职毕业生工作联系人为第二责任人;毕业 班辅导员是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在就业数据统计 和核查工作中,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章就业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保证就业率稳定的前提下,努力提高毕业生就 业质量。

第二十八条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专业对口率,初次就业薪酬 水平的关注,强化对升学、考取公务员、基层项目、大型企事业 单位、自主创业等就业去向的引导和指导,创造条件,提供考前 培训、信息引导、政策解读、创业指导等服务。

第二十九条学校制订考核方案,量化任务目标。把各专业的 就业质量作为主要参数来调整专业设置、招生规模、培养模式, 以促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以市场为导向,确保人才 培养的质量。

第九章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条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是全面落实毕业生就业创业工 作政策、加强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促进毕业生文 明离校活动开展的重要手段。就业工作列入学校年度工作的考核 和评价范围。

第三一条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 组下设就业考核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工作处。每年度组织一次


考核与评价工作,考核结果列入学校工作评价体系。

第三十二条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由就业考核办公室制定,报 毕业生就业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考核与评价工作必须以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情况、就业市场建设情况、毕业生就业去向 跟踪情况、上报就业材料情况、学院应届毕业生就业率、就业质 量等为依据。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中的毕业生指我校招收的具有学籍、 取得毕业资格的本科生。

第三十五条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 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招生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