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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开设课程情况

2017-12-06 13:54:22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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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学年度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为2262门,课程门次数为4604门次。实践教学学分不低于总学分比例的20%,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平均达20%。

湖北民族学院基层教学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湖北民族学院全面提升本科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鄂民院办发〔2014〕20号),进一步完善学校教学管理体制,优化基层教学组织设置,强化基层教学组织功能,增强基层教学组织活力,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提升本科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教学组织是组织和实施教学活动的具体单位,是以学术为主导的教学研究组织而非行政管理组织。本办法所称基层教学组织包括教学系(部)及系属教研室、实验教学中心、创新实践中心。

第三条 基层教学组织的设立条件

1.教学系的设置应有一定的学科专业覆盖面和教师构成面,称谓应符合学科内涵,原则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的规定,以专业类为基准设置。特殊情况可按专业设置,但原则上要求该专业专职教师人数不得少于10人,且具有高级职称专职教师人数不得少于2人。

教学系可根据专任教师数量和专业教学特点,以有利于组织教学、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为主,合理设置系属教研室,但每个教研室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8人。

2.承担思政类、大学外语、大学体育、计算机、数学、物理、化学、大学国文等全校性公共必修课教学任务的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公共课教学部。

3.实验教学中心由各类实验室组成,原则上仅在拥有省级及以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学院设立。

4.为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创新实践中心。

第四条 基层教学组织设立与调整程序

1.二级学院应围绕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所开设的课程(群)规模和专任教师数量,统筹规划,科学论证,集体研究,合理设置各类基层教学组织,避免小而全和重复分散。

2.二级学院提出基层教学组织设置或调整方案,主要包括基层教学组织名称、设立目的、人员组成等(每位教师只能归属于一个基层教学组织),报教务处审核、公示,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正式成立。

第五条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配备及条件

1.教学系设主任1人(可依据涵盖专业数增设副主任,且正、副主任必须分别兼任相应专业的负责人);公共课教学部、实验教学中心和创新实践中心设主任1人。经批准设置的系属教研室设主任1人。

2.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任职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具备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善于学习、勤于钻研,能够胜任教学工作。

(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办事公正,得到基层教学组织成员的信任和支持。

(3)具有较丰富的高校教学工作经验,熟悉本专业领域发展动态。

(4)原则上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特殊情况须在二级学院基层教学组织设置或调整方案中予以说明),年龄不超过55周岁。

第六条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职责范围

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在二级学院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分别在以下范围内履行职责:

1.教学系

(1)组织编制所属专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推进专业综合改革。

(2)按照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组织编制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专业课程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落实人才培养质量监控与保障制度。

(3)根据学院教学管理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合理分配教学任务。按照《湖北民族学院全面提升本科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听课计划,组织教师相互听课,观摩教学,开展同行评议。

(4)组织开展课程改革与建设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地推进在线开放课、资源共享课等新课程建设。

(5)每学期开展不少于4次的专题研讨活动,学习教育理论,探讨教学问题,促进教师教学发展。

(6)完成与所属专业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2.公共课教学部

(1)按学院要求,组织和协调相关教师完成相应的全校性公共课教学任务。

(2)组织制订相应的公共课教学大纲和课程建设规划,负责相关课程教材建设。

(3)按照《湖北民族学院全面提升本科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听课计划,组织教师相互听课,观摩教学,开展同行评议。

(4)每学期开展不少于4次的专题研讨活动,积极推进公共课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5)完成与公共课教学相关的其他工作。

3.实验教学中心

(1)制定实验室管理制度,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益。

(2)落实实验教学工作任务,加强开放实验管理,规范实验教学秩序,定期进行实验教学检查。

(3)组织实验教师开展实践教学研究,积极协同教学系(部)推进实验教学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4)完成与实验室建设相关的其他工作。

4.创新实践中心

(1)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工作总结。

(2)组织开展本单位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训练,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教育研究。

(3)组织开展相应的学科专业竞赛活动。

(4)完成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校在核定专任教师年度工作量时,对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给予适当的超工作量绩效奖励,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八条 二级学院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系级基层教学组织的职责和任务、运作流程、负责人条件、待遇等,并为基层教学组织预算必要的日常运行经费,使基层教学组织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协调发展,有效运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湖北民族学院教学基层组织管理办法》(鄂民院教发〔2012〕54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