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教学专家委员会章程(修订)

2016-04-11 09:02:12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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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校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促进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学校成立教学专家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章以及《湖北民族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教学专家委员会是在校长领导下、负责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评估和指导的常设专家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教学专家委员会宗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紧密结合学校实际,加强对教学及其管理工作全过程的研究、咨询、评估和指导,不断提升学校教学决策水平和教学管理能力,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 学校教学专家委员会对学校教学工作提出的各种建议和意见,经学校批准同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教学专家委员会成员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学术水平高、长期从事教学工作且经验丰富、能从全局出发全面考虑学校教学工作、有较强的管理决策和组织协调能力、责任心强、作风正派、身体健康的在编在岗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正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校领导和各二级学院主要领导不担任教学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六条 在各二级学院推荐基础上,根据湖北民族学院学科及专业设置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商后确定候选人名单,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校长可以提议校外知名学者担任教学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教学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八条 学校教学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正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教学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评价中心,由教学质量评价中心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落实、协调教学专家委员会的有关事务。学校教学专家委员会办公经费由学校单列,办公室负责使用和监管。

第九条 学校教学专家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由校长聘任,可连聘连任。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十条 学校教学专家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和工作活动,对于无故不出席会议(工作活动)或长期无法履职(缺勤次数达到年度应出勤总数的三分之一)或在工作中有不公正行为的委员,作自动退出处理,经教学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终止其聘任。补充人选由教学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推荐,教学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教学专家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全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教学工作与教学管理、教学基本建设、教学质量评价与监控等)及相关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对学校教学改革的重大决策提供重要咨询和建议;积极向校长及校长办公会议就提升学校教学工作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提出建设性意见及建议。主要工作包括:

1.审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师教学质量及本科教学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工作方案。

2.开展本科教学工作运行状况的校内自我评估和监控。

3.开展全体教师教学工作状况的评估和考核。

4.检查评估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管理、师资队伍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的质量和运行状况。

5.评估各单位和部门履行教学管理职责、落实学校教学管理规划和制度的实施情况。

6.评审学校“本科教学工程”项目、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和教学研究成果奖。

7.审议各类教学奖项评选办法和重要教学评优结果。

8.提出提升学校人才培养质量、完善学校教学质量保障监控体系和教学管理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教学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

1.教学专家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制度。

2.教学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达到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时,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委托1名副主任委员主持。视研究问题的具体情况,可邀请学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3.教学专家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教学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4.教学专家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或重要的问题要严守秘密,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5.教学专家委员会讨论、审议、评审与委员或其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

6.教学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应以投票(记名或无记名根据表决的具体事项而定)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参加会议人数的二分之一即为表决通过。

7.教学专家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尚存在待调查弄清的问题时,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8.教学专家委员会在召开全体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并接受委员询问。

9.教学专家委员会审议或评审的事项涉及具体单位和个人时,最终表决结果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10.教学专家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要积极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出色完成工作任务,主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并在各项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发挥积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鄂民院办发〔2013〕16号)与之不符的,以本章程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教学专家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