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大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2021-11-17 20:04:19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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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根据组织原则和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如下制度。

一、请示报告原则

遵循“事前请示,事后报告,实事求是,及时准确,逐级上报,分级负责,分类处理”的原则。能事前报告的要事前报告,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前报告的,事后要及时补报。本制度涉及事项不包含教学、科研类活动。

二、请示报告范围

校属各单位有关重要工作事项。

三、请示报告事项及办理流程

(一)重大突发事件

校园范围内发生的或与学校密切相关亟需解决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包括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灾难、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和刑事案件等情况,其他可能对学校稳定造成重要影响的紧急情况,本身较为敏感、已经或可能在社会上形成舆论热点的事件和网络舆情,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内幕性、预警性、行动性信息等。责任部门按规定及时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二)重要工作事项

1.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国家民委,省委、省政府,教育厅和恩施州委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情况以及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2)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

3)涉及全校性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情况。

4)办理、落实中央、教育部、国家民委、湖北省、教育厅、省民委领导同志交办事项、重要指示和批示的情况。

5)按规定需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的工作事项或上级部门要求越级上报的有关事项。

6)代表学校在外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会议等相关情况。

2.部门直报事项:

1)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中的有关事项,群众举报、申诉、控告的重要情况,由党委组织部或纪委报党委书记审示。

2)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班子成员发生违法案件和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事件,班子内部严重不团结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由纪委或党委组织部报党委书记审示。

3)校内教职工发生师德师风事件、违法案件和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事件,以及其他非正常情况,由教师工作部或纪委报党委书记、校长审示。

4)高层次人才离职的,由教师工作部报党委书记、校长审示。

(三)重要会议

1.各二级单位召开的拟请党委书记、校长出席的重要会议,会议方案由会议举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其他校领导召集的全校性会议,会议方案在会前由召集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四)重要活动

1.各二级单位拟请党委书记、校长参加的活动,活动方案由举办单位按程序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由校领导主持举办的全校性活动,活动方案由参加的校领导审批,同时由举办单位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报备。

3.党委书记、校长参加的其他活动,由举办单位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五)重要接待

1.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央、省、国家机关、省直部门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同志,属地党委、政府领导同志,院士、知名教授等,到学校开展视察、调研、检查、督办工作、学术交流相关活动,接待方案按程序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其他高校领导来校考察,接待方案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六)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

1.党委组织部、纪委规定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由党委组织部、纪委报党委书记审签。

2.领导干部个人出现严重病情、伤情、非正常死亡、赴境外培训考察滞留不归等重要情况,报党委办公室呈党委书记阅示。

3.领导干部个人出书(科研、教学除外)、题字、接受校外媒体采访等事项,报党委办公室呈党委书记审示。

4.正处职和二级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干部述职述责述廉报告,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呈党委书记、校长阅知。

(七)其他应该报告的重大事项,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视情况报党委书记、校长阅示。

四、相关要求

(一)上述请示报告事项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当日按程序向党委书记、校长报告,重大紧急事项第一时间报告。

(二)发生重大突发事件,要在事发后30分钟内报告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重要紧急情况可先电话报告,随后及时书面报送具体信息,并及时续报事态发展、应急处置、社会舆情和原因分析等详细情况。

(三)重要工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接待要提前谋划并请示报告,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筹安排,并适时报党委书记、校长。

(四)党委组织部、纪委规定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由党委组织部、纪委负责受理。

(五)需要向校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的,必须同时报告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并统一报告内容口径。

(六)各单位要明确责任主体,完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如实请示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违反组织程序越级报告或重大问题未经请示报告擅自处理。出现违规的予以公开通报,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违纪处理。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