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大学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2019-09-12 20:03:21 来源: 点击量:
【字体:
打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管理监督干部和评鉴人才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干部人才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属于党和国家所有。

第三条 湖北民族大学档案馆 (以下简称档案馆)负责干部人事档案的整理、保管、统计、数字化、转递及利用工作。

第四条 湖北民族大学人事处(以下简称人事处)负责新进人员档案的审核,填写《湖北民族大学干部人事档案初审表》(式样一)。人事处组织签署聘用合同、填写《干部履历表》,进人手续办完后2个月内,将所聘人员的档案、《湖北民族大学干部人事档案初审表》《入职体检表》《聘用合同》《干部履历表》一并移交档案馆。

人事处还负责移交以下材料:入职备案、聘用合同、工资、社保、学历(位)、职称、进修(培训)、考核、奖励(地厅级以上表彰)材料,对所移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湖北民族大学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组织部)负责移交以下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任前考察报告》《干部年度考核表》《干部培训登记表》《自传》《入党政审材料》《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入党转正申请书》《干部离任审计报告》《党员民主评议表》(优秀等次)党内奖惩材料,对所移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干部人事档案移交程序。

(一)档案馆负责接收组织部、人事处移交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移交时填写《湖北民族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移交单》(式样二)一式二份,由交接双方当面清点无误后,签名办理移交手续。

(二)档案馆不接收任何个人提交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第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的利用。

(一)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直系亲属的档案,不得查阅本单位领导的档案。干部本人及其亲属办理公证、诉讼取证等有关干部个人合法权益保障的事项,档案馆依据《湖北民族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式样三)可进行档案查阅及提供复印服务。

(二)因发展党员、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干部选拔任用、人才调配、职称评聘、退(离)休、社会保险、政审等组织人事工作和治丧、办案、巡视等工作需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由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填写《湖北民族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并派1名中共党员,档案馆派1名中共党员进行查档。

(三)因工作需要,校外单位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的人员必须是两名中共党员,持介绍信并填写《湖北民族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档案馆方可接待查档。

(四)查阅档案要注意保密,不得与无关人员议论档案内容;查阅档案时禁止拍摄、在档案材料上书写,档案馆相关工作人员可提供复印服务,对超范围复印的,停止查档服务。

(五)在干部任免、政治巡查、治丧、退休等情形中确须借阅干部人事档案的,借出单位须填写《湖北民族大学干部人事档案借阅审批书》(式样四),由档案馆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档案馆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档案馆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借出登记,借出档案。

(六)利用数字化的干部人事档案,按照纸质档案利用流程报批,由档案馆授权查档人在干部人事档案系统中查阅。

第八条 档案转递。档案馆根据人事处出具的《调档通知》,在3个有效工作日内,将整理好的档案按《调档通知》指定的转递方式进行转递。

第九条 本办法由档案馆负责解释,自文件发布之日起生效,201768日发布的《湖北民族学院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办法》(鄂民院党办发201718号)废止。

附件:1.湖北民族大学干部人事档案初审表

2.湖北民族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移交单

3.湖北民族大学干部人事档案查阅审批表

4.湖北民族大学干部人事档案借阅审批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