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研究生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2017-11-01 20:05:31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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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若干意见》(教思政[2010]11号)和《湖北民族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鄂民院办发〔2014〕5号)等文件精神,为了切实加强我校研究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党委书记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生辅导员是开展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研究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三条 研究生辅导员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研究生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研究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研究生辅导员任职条件与配备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辅导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资格和条件:

1、中共党员。

2、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

3、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能够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4、热爱学生工作。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素质。

第五条 研究生辅导员的配备坚持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原则上研究生人数低于50人的院系可由研究生秘书兼任辅导员,51—120人的院系配备兼职辅导员,120人以上的院系应配备专职辅导员。

第六条 兼职研究生辅导员应从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或专职辅导员中选拔产生。

第三章 研究生辅导员岗位职责

第七条 研究生辅导员的工作目标是:教育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研究生确立坚定的政治信念;帮助研究生养成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个人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研究生的学习研究能力,培育创新意识、协作精神和实践能力,提升综合素质。其具体职责如下:

1、思想政治教育与引导。向研究生传达上级和本级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的指示,并组织落实;组织开展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多种形式的主题教育活动,及时了解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研究生的思想动态及相关信息。

2、日常教育管理与服务。组织研究生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督促学生遵纪守法;协助学校相关部门做好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状况调研、心理健康教育、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思想政治鉴定和就业指导等工作;搞好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等评选工作,积极组织好研究生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等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做好研究生档案管理工作。

3、学风建设与学业指导。要紧紧依靠研究生导师队伍,经常对研究生进行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术道德教育,帮助研究生树立遵纪守法的良好风尚,养成良好学术道德素养。

4、组织建设指导。协助研究生党支部做好研究生入党积极分子的选拔、培养、考核工作,负责协助研究生党员管理和组织生活的开展,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指导、帮助研究生会、研究生社团开展各种活动。

5、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心理健康的教育、排查和干预工作,引导研究生养成健康的心理素质和良好的个人品格;了解研究生的心理状况,及时发现并处理由于学生心理疾患而导致的各种问题,防止因心理问题而引发的各类事件。

6、安全稳定工作。开展研究生安全稳定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坚持预防为主,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对研究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及时发现并化解各种矛盾;把握工作程序,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研究生和本单位的安全与稳定。

7、完成上级有关部门及学院党委布置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 研究生辅导员管理、培养与考核

第八条 研究生辅导员在各培养单位党委的直接领导和研究生部(处)、学工部(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各培养单位主要负责研究生辅导员的选拔、聘任、考核等工作,研究生部(处)、学工部(处)主要负责研究生辅导员队伍建设,制定研究生辅导员的管理、培养、考核办法等工作。

第九条 研究生部(处)会同学工部(处)、人事处从学校实际出发,制定培养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提高他们的政治理论素养、政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条 研究生辅导员工作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工作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党委、研究生部(处)和学工部(处)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研究生辅导员职责的履行情况和所开展的实际工作,以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党委、研究生部(处)、学工部(处)安排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研究生辅导员的考核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党委及学生、研究生部(处)和学工部(处)共同完成。具体考核办法参考《湖北民族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鄂民院办发〔2014〕5号)第四章执行。

第十三条 研究生辅导员若为专职辅导员,其职级晋升参照《湖北民族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鄂民院办发〔2014〕5号)第五章、第六章执行;若为兼职辅导员不享受职级待遇,但可按考核结果享受专职辅导员一半的津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研究生部(处)负责解释并督促实施。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