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大学公文办理工作制度

2021-11-25 20:04:30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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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办理工作质效,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如下制度。

一、收文办理

1.办理范围

1)中央和国家机关,省委省政府和省直机关,州委州政府和州直机关主送或抄送学校的文电。

2)兄弟院校,校地、校企等产学研用合作单位发给学校的来函。

3)校属各单位向学校党委、行政或党办、校办、主体办的请示、报告、综合性工作简报、统计资料等。

4)需报学校领导阅批、阅知的公文。

5)需报送学校党委、行政和党办、校办、主体办的其他公文。

2.办理程序

1)归口管理。凡主送和抄送学校的公文统一归口由党办、校办文书与机要科收处。除涉及组织人事、重要违法违纪案件事项、有关保密事项及校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外,各单位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纸质版的同时一并报送电子版。

2)签收登记。党办、校办文书与机要科对收到的公文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注明签收时间。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予以详细记载。

3)初审。对收到的公文由党办、校办主任(或指定副主任)初审。向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或向党委书记、校长报送的请示和报告事项,应由呈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4)承办。根据公文来源、性质、要求等分为“阅知件”和“批办件”进行办理。

“阅知件”办理。由学校党办、校办主任(或指定副主任)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提出传阅范围,根据确定的范围分送校领导和相关部门。

“批办件”办理。由学校党办、校办主任(或指定副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呈送有关校领导阅批,或转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校领导阅批时应批示明确意见,非必要不批转其他校领导传阅。呈送有关校领导阅批件,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明确主办(或牵头)部门。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及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5)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横传、漏传、误传、延误。

6)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对有明确办理时限的批办件要及时催办,促其按时办结,并做好催办记录。

7)反馈。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定期将学校领导阅批意见落实情况向阅批领导汇总反馈,说明完成情况及未完成原因。

二、发文办理

以“中共湖北民族大学委员会”“湖北民族大学”“中共湖北民族大学委员会办公室”“湖北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由党办、校办文书与机要科负责办理;党委常委会会议纪要、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由党办、校办指定的科室负责办理;干部任免文件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

1.受理。拟以上述名义行文的文件,由主办该项工作的部门代拟文稿,经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湖北民族大学发文审批表”上签字后,将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提交党办、校办文书与机要科。

主办部门在报送代拟稿之前,对文稿中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应分别征求所涉部门的意见(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还应征求主办部门的上级对口部门意见),根据所征求的意见以及上位文件要求或政策法规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同相关部门协商会签。报送代拟稿时将所征求意见和相关部门会签意见一并报送。

2.审核。党办、校办文书与机要科对受理的文稿从行文依据、政策法规、文种使用、文件格式、文字内容、定密程序等方面严格审核后报送党办、校办主任审核,主办该项工作的部门须密切配合文稿审核工作。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报送。

3.签发。经办理科室审核后的文稿,按程序报学校领导审批签发。

1)拟发《民大干发》的文稿,由党委书记签发。

2)拟发《民大党发》的文稿,上行文和重大事项由党委书记签发;内容属党委副书记分管领域和牵头协调工作方面的文稿,由党委副书记签发。

3)拟发《民大党纪要》的文稿,党委书记主持的会议,在参会校领导签字确认后,由党委书记签发;其他党委常委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由主持会议的党委常委签发。

4)拟发《民大发》的文稿,上行文和重大事项由校长签发;内容属校领导分管领域和牵头协调工作方面的文稿,由分管和牵头协调的校领导签发。

5)拟发《民大纪要》的文稿,校长主持的会议,在参会校领导签字确认后,由校长签发;其他校领导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由主持会议的校领导签发。

6)拟发《民大党办发》《民大校办发》的文稿,由所涉及工作的分管校领导签发。

签发人如短时间出州境,紧急公文由党办、校办电话请示签发人,先根据签发人意见办理后再补签;如出国(境)或长时间出州境,紧急公文由签发人委托主持工作的领导同志签发。

4.复核。经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登记。

5.印发。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三、相关要求

1.加强保密和档案管理。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按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后,应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内容涉密和敏感的电子公文应在采取保密技术防护措施的计算机和其他电子介质上处理和存储。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2.加速公文运转。根据公文性质,按轻重缓急确定公文办结时限,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特提电报即来即办,半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急、加急公文和电报1个工作日内办结;平急电报2个工作日内办结;常规性公文5个工作日内办结;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党内规范性文件7个工作日内办结。收到公文后,文书与机要科在半个工作日内完成文件的分发工作,紧急文件要及时通知相关人员阅知或批办。
 
3.提高公文质量。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严把程序关、法规关、政策关、文字关、格式关,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努力提高文稿的规范性、科学性和针对性,做到零差错、零失误。
 
4.切实精简文件。按照“三短一简”的要求,严把发文关口,坚持发文标准,严格控制党政联合发文,少发文、发短文,进一步减少文件数量、压缩文件篇幅。
 
5.严肃办文纪律。坚决杜绝公文多头报送、体外循环现象,不得违规将公文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未经党办、校办审核不得将公文送校领导审签。对不遵守办理程序、时限和其他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通报批评,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