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2017-11-01 20:04:06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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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与发放工作,有效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经费源于国家拨款和学校自筹,用于奖励人事档案在校且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脱产在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按学年度进行评选。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部(处)根据当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初试成绩确定学业奖学金等级(具体设置标准见表1);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组织,依据《湖北民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分细则》对研究生进行综合测评,严格按照测评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等级(具体设置标准见表2),每个等级的具体指标数由研究生处根据培养单位可参评学生数按比例确定。

 

1: 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等级

初试成绩

奖励额度(万元)

一等

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达到A线考生

1.5

二等

达到A线的调剂考生

1.2

三等

达到B线的考生

0.8

 

 

2: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等级

指标数

奖励额度(万元)

一等

可参评学生数的10%

1.0

二等

可参评学生数的30%

0.8

三等

可参评学生数的40%

0.6

第五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研究生部(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培养单位党委(党总支)书记组成。

第七条 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学业奖学金评审组织及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部(处)分管领导担任。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设立由单位主要领导、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奖学业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学业奖学金的申报、初评等工作。

第九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学业奖学金工作小组提出申诉,工作小组须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资格:未按学校规定报到和注册;违法受到处罚;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公开发表的论文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现象;在科研工作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考试舞弊;本学年两门及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期间;出国留学期间;自动退学。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民族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处)负责解释。

 

附件:湖北民族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