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管理学院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本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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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大学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

2021-03-26 11: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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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进一步推进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坚持与人才培养实践相结合,立足岗位职责和教学工作实际,围绕人才培养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找准重点难点问题,积极探索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新理念、新路径和新举措,力求做到研用结合,不断提高本科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
  第三条项目类别
  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以下简称“教研教改项目”)主要包括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教学管理研究与实践和教育教学理论研究等,分国家级、省部级和校级三个层级。其中,国家级项目主要指教育部组织的“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等研究与实践项目(不含已纳入科研项目管理的各类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省部级项目包括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等。
  第四条申报条件
  1.项目申请人应为学校在编在岗教师、管理人员或教辅人员。申请人应有高校教学或管理经历,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作为项目主持人每年度只能申报1项,
  项目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7人。
  2.省部级以上教研教改项目的主持人应符合主管部门的相应管理办法和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规定的条件。
  3.各级教研教改项目向教学一线人员倾斜,确保专任教师的申报项目比例不低于80%。
  第五条除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1.获得各级各类教学成果奖以后,无新内容、无实质性改革、无可预期的重要突破的。
  2.在研的各级各类教研教改项目未结项的项目负责人。
  3.已获得各级各类科学研究项目立项的。
  4.近3年已有相同或相近项目立项,相比之下没有明显创新的。
  第六条申报程序
  1.校级项目由申报人按要求填写《湖北民族大学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申请书》,每年申报评审一次,由学校教务处组织。
  2.省部级以上项目根据主管部门的申报通知,由申报人按要求报送相关申报材料,由学校教务处组织推荐。
  第七条项目评审
  1.除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外,其他各级各类项目实行限额推荐,学校根据教育教学改革需要、各学院专任教师数和在研项目数及推广应用效果,每年下达申报计划数。
  2.校级项目的推荐评审由各学院(部)自行组织,经教务处审核,由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公布。
  3.依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实施办法》,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评审与推荐由相关企业或单位组织。
  4.除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外,其他省部级以上教研教改项目的评审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和关系人专家回避制度。教务处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主管部门推荐。
  第八条项目经费
  1.经批准立项的教研教改项目,根据不同级别学校配套一定的经费资助。其中,国家级项目资助1.0万元,省部级项目
  资助0.5万元(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不予资助),校
  级项目资助0.2万元。研究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制,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2.学校配套经费的使用范围:图书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项目组成员参加有关研讨会或调研差旅费,专家咨询费,教学软件开发费,教具或课件制作费,实验耗材购置费,
  论文(教材、著作)出版费,项目研讨、论证、结题等会议费,以及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3.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的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技术服务费、项目合作经费等,由学校按项目单独建账,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管理,经费使用范围与学校配套经费的使用范围一致。
  第九条项目管理
  1.项目一经批准,《项目申请书》或协议即成为约束性文件,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并认真执行。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自行终止或被撤项处理的项目,收回结余的配套经费,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各类教研教改项目。
  2.校级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相关研究成果的教学
  实践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国家级、省部级教研教改项目的研究周期按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办法或研究协议执行。
  3.研究过程中确需对研究计划、主要成员等事项作调整变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学校教务处或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4.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管理按照有关实施办法和企业要求执行。项目获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必须将项目申报书及合作协议复印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结题验收
  1.坚持应用为上、质量第一的原则,把教改成效作为必备
  前提,把学生受益放在首位,注重教研教改成果的应用与推广。2.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项申请,提交结项材料。结项材料主
  要包括项目结项申请书、研究工作总结、最终结项成果及相关证明材料。
  3.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的主要形式包括:教研论文、著作、教材、实验课程指导书、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教学设计、讲义、教具、教学软件、课件、教改实践效果分析报告、管理制度文件等。
  4.仅以教研论文作为最终结题成果的,校级项目须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至少1篇与该项目相关的研究论文,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须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至少2篇与该项目相关的研究论文。研究成果公开发表(出版)时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和编号。
  5.校级教研教改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由教务处组织,每年集中进行一次。根据项目研究成果的完成情况,一般采取专家网络评审、会议评审或现场鉴定等方式。校级教研教改项目的结项成果鉴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鉴定为“合格”以上等级的成果颁发结项证书。
  6.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国家民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结项鉴定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立项单位的要求进行,结题鉴定材料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应用推广
  1.强化应用。对教研教改项目的优秀成果,学校及各学院应采取积极措施,促进研究成果在教学实践和教学管理中的应用,扩大成果受益面,提高成果共享率。
  2.规范实施。教研教改成果应用于教学实践,必须符合教学管理要求,一般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学校相关部门和教学单位应给予支持。
  3.宣传推广。项目成果完成人要加强成果的宣传和推广,符合条件的,要积极申报各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要通过汇编优秀教研成果、召开教研教改项目成果报告会、择优报送有关部门作为决策参考等方式,积极推广和传播优秀教研教改成果,提高成果的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民族学院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湖北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