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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

2021-03-26 10: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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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与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与考核机制,深化本科教育质量文化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16〕7号)、《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湖北民族大学全面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能力行动纲要
  (2019-2023)》(民大党发〔2019〕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与考核的对象
  评价对象为承担全校本科教学(含预科,下同)所有课程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
  考核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的专任教师和当年实际从事全日制本科教学工作的非专任教师。
  二、评价与考核的基本原则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与考核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以人为本的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方式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全面考核。
  三、评价与考核的主要内容
  1.教师承担教学工作量;
  2.教师课程教学质量;
  3.教师教学精力投入与教学业绩。
  四、评价与考核的方法
  (一)教师教学质量评价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按自然年分春秋两学期进行,根据《湖北民族大学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标准》《湖北民族大学课堂教学质量
  评价标准》(见附件一),主要通过审查教学有关材料、听课看课、问卷调查等方式考察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由学生、同行、督导三方完成,春秋两学期各门课程的量化平均值为年度评价分值。
  1.评价方式
  (1)学生评价
  由学校统一组织学生对学期所学课程进行网上评价,无法通过网上评教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可以通过发放学生问卷的方式进行。在结果统计中,去掉前10%的评分和后10%的评分后的平均数即为学生评分结果。
  (2)同行评价
  由各教学单位教学团队成员根据课程性质,按照《湖北民族大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标准》进行互评。各教学单位必须制定同行评价实施方案,组织各教学团队开展随堂听课看课评课活动,确保团队成员互评落到实处。同行评价结果由教学团队成员在学期末规定时间段自行录入教务系统。
  (3)督导评价
  由各教学单位教学建设与督导委员会成员依据《湖北民族大学课程教学质量评价标准》第1、2、3、4、6、7项评价指标,通过审查教学设计(课程与教学设计模板见附件二)等教学有关材料、检查各教学环节执行情况等,对课程育人、师德师风、课程准备、教学设计、学业评价、课程成绩等指标进行评价,总分40分。督导评价综合评分结果经学院审核后授权指定人员在学期末规定时间内录入教务系统。
  2.评价结果的计算
  (1)课程教学质量综合评分

  

    K为每门次课程教学质量综合评分;每门次课程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所占权重分别为30%、30%、40%。
  (2)教师教学质量综合评分

Q为当前学期教师教学质量的综合评分;n为每名教师承担课程的门次数;Kj为第j门次课程的评分。
  (二)教师教学质量考核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以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重要依据,同时考察教师年度内参与教学建设与改革项目的情况。一年考核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年末至次年的元月份集中进行。
  教师教学质量实行等级考核制,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专任教师因进修、访学、培训、组织派遣、病假、产假等原因,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未承担当年本科教学工作任务的不予程序化考核,考核结果视同合格。
  1.优秀等次。综合考虑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90分及以上)、年度内参与教学建设与改革的成效和师德师风状况等因素,确定优秀等次,其比例不超过本单位应考核教师总数的30%。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1)当年度内未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2)当年度内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
  (有工作量减免的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当年度内因教学工作失误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罚。
  2.合格等次。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70分及以上,未确定为优秀等次,且无不合格情形者,确定为合格等次。
  3.不合格等次。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70分以下者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当年度内出现1次及以上重大教学事故;
  (2)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未达到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的50%,且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本单位安排的教学任务;
  (3)发生师德失范行为而受到责任追究的。
  五、评价与考核的组织与实施
  1.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方案,及时研究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审定考核结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学校教学质量评价中心,具体负责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2.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价与考核由课程归属教学单位负责。各教学单位组织教学团队开展听课、看课、评课等活动,并将非专任教师列入相应的教学团队,做到应评尽评。
  3.各教学单位成立由党政领导、教学管理人员、专业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与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各教学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与考核结果需在本单位公示三个工作日后,报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示三个工作日后,由学校行文予以公布。在学校公示期内,若教师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
  六、评价与考核结果的应用
  1.课程教学质量综合评分是教学单位实行优课优酬的重要依据。对于综合评分靠后的教师,院、校两级教学督导要对其进行跟踪性抽查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课程教学质量综合评分70分以下的任课教师,暂停其该
  门课程主讲资格,通过限期整改和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并经教学单位、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价中心、教师发展中心联合组织考核通过后,方可恢复其该门课程讲授资格。
  3.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记入《教师教学质量年度考核表》
  (见附件三),作为职称(职务)评聘的重要依据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
  七、相关说明
  1.教师教学质量评价与考核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纳入教学单位年度综合考核范围。
  2.要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开展评价与考核工作,如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将实行责任追究。
  3.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民族学院教师教学质量年度考核暂行办法》(鄂民院发〔2016〕24号)、《湖北民族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鄂民院教评发〔2016〕10号)废止。
  4.本办法由学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湖北民族大学教学质量评价标准
  2.湖北民族大学课程与教学设计模板
  3.教师教学质量年度考核表
  湖北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2019年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