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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2021-03-26 10: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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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大学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专业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优化学校专业结构,实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
  《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建设采取校院两级管理方式。学院(部)是专业建设的主体,实行学院(部)领导下的专业负责人制度,学校对专业建设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
  第二章专业设置
  第三条专业设置要以学校发展规划、办学定位为指导,以各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相互支撑、共同提高为目标,有利于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共享,避免重复设置。
  第四条新设置专业的基本条件:有社会需求论证报告,有科学的人才培养方案;有数量达标的专任教师和教辅队伍;专业负责人原则上具有高级职称且为专任教师;基本具备开办新专业的教学条件,后续实验实训平台建设投入较少;有学科支撑;就业前景好。
  第五条专业设置每年进行一次,坚持规模总量控制,原则上“增一停一”。每年6月启动新增专业申报工作,经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专业调整
  第六条专业调整必须坚持市场需求导向、办学质量达标和学科专业支撑原则,不断提高专业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契合度、专业办学水平与国家质量标准的匹配度和本科专业对学科及学位点建设的支撑度。
  第七条学校开展常态化校内专业专项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对相关专业采取停办、暂停招生、大类整合等方式,构建招生、培养、就业联动预警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专业调整的工作程序:
  1.学院申报。每年12月底或1月初,各学院(部)根据办学需要提出专业调整申请。
  2.专家评估。教学质量评价中心组织专家对全校专业建设水平进行评估,教务处依据评估结果提出专业调整建议。
  3.学校决定。学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四章专业内涵建设
  第九条各学院(部)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专业认证指标,加强专业内涵建设,将专业建设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实行目标管理。
  第十条各学院(部)结合办学定位、学科特色和服务面向等,明确各专业培养目标和建设重点,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推进培养模式、教学团队、课程教材、教学方式、教学管理等环节的综合改革,积极申报各类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和人才培养专项计划,努力打造专业品牌,提升专业办学水平,申请专业认证。
  第五章专业评估与认证
  第十一条专业评估与认证分为校内专项评估和国家专业认证(评估)。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对已有首届毕业生的所有专业进行专项评估,专项评估结果优秀的应积极申请国家专业认证。
  第十二条校内专项评估主要考察专业培养目标与方案、教师队伍、教学条件、课程教学、教学管理、教学效果等。参与评估的专业必须完成自评报告和相应的支撑材料。
  第十三条对校内专项评估不合格的专业给予两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停办或暂停招生。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湖北民族学院新增、调整专业管理办法》《湖北民族学院本科品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湖北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2019年4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