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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民族大学学科建设专项经费 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09 16:37: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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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民族大学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科指按一级学科设置的省级重点学科、校级重点学科、校级培育学科。
第三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来源包括:中央、省级财政“双一流”专项资金、学校安排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和社会捐赠指
定用于学科建设的经费。
第四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遵循统筹使用、项目管理、重点倾斜、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是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牵头管理部门。根据专项经费使用用途,学校明确有关专项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 学校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进行预算申报时必须同时报送项目绩效目标。学校审核和下达项目经费预算时必须同时审核和下达项目绩效目标。学校财务处和归口管理部门必须加强预算绩效运行跟踪监管,确保绩效目标实现。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向学校提交预算绩效报告。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牵头构建专项经费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应用的长效机制与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章 经费预算分解
第七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分解为学科日常运行经费、学科团队建设经费、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经费和研究生创新教育经费,分别由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人事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向学校申请,经费申请时间与年度部门预算申报时间同步。
(一)学科日常运行经费含申报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不含学校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学科评估、学科考核、学科专业学术网站建设和维护、学科宣传、图书资料及专业数据库建设、基于学科建设需要而必须的专家咨询、研究生培养等经费。学科日常运行经费归口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按照定额管理模式负责预算申报与分解,由各学科直接使用与管理,定额标准由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商财务处制定。
(二)学科团队建设经费含引进入才专项(含博士科研启动金),聘请客座教授、名誉教授、兼职教授等经费。学科团队建设经费归口人事处按照项目申报模式负责预算申报,并实行集中使用与管理。
(三)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经费含高水平科研成果培育、科研仪器设备购置、主办大型学术会议(100 人以上)等经费。科学研究与学术交流经费归口科研处按照项目申报模式负责预算申报,并实行集中使用与管理。
(四)研究生创新教育经费含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研究生教育改革项目、研究生学术沙龙等资助经费。
研究生创新教育经费归口研究生处按照项目申报模式负责预算申报,并实行集中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财力状况,结合学科建
设实际,合理确定学科建设专项经费预算及各块经费分解比例,并分别下达经费至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学科日常运行经费使用按照《湖北民族大学学科布局与学科团队组建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学科带头人审批、学科负责人会签制;其他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按照
《湖北民族大学经费支出审批管理办法》执行,实行项目主持
人负责、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制。学科建设专项经费预算必须在当年使用完毕,对未执行完的年度预算由学校统筹,不再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的审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用于召开大型学术会议,应
在会前提供会议预算并报科研处审批。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资助产生的成果归学校所有,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财政专项拨款的学科建设专项经费资助产生的科研成果和购置的图书、设备等,必须统一注明专项经费资助项目来源。
第四章 经费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实行跟踪问效管理制度。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每年年底按项目申报时的目标和任务对本年度学科建设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结果将作为编制下一年度各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每年年末,学科带头人应当向学科团队成员公布上一年度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分析经费使用效果,并向学科负责人提交年度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分析报告。该报告经学科负责人审核后报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单位应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并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使用不当、使用效益不高、学科建设成效不明显,或造成严重浪费,没有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或未提交上一年度经费使用报告的学科,对任何形式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学校有权对其限期整改、暂停或终止其经费使用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湖北民族学院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鄂民院办发〔2016〕8 号)、《湖北民族学院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补充规定(鄂民院办发〔2016〕41 号)同时废止。
湖北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 年 5 月 18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