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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研究中心章程

发布时间:2016-05-18来源: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研究中心的名称为:湖北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研究中心。

第二条 本研究中心聘请在民族艺术研究领域有影响的专家、学者及艺术传承人为研究员。

第三条 本研究中心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国家道德风尚;广泛团结和联络民族艺术研究领域的学者,开展民间艺术的理论与实践的深入研究,注重实地的田野考察,更进一步地认识与宏扬中国自己的民族文化和艺术,为增强中华民族的自信心和凝聚力,为中国民间艺术研究和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按照研究中心章程享受其举办的学术活动及承担学术研究的义务。

第五条 本研究中心是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研究机构,接受业务湖北省文化厅和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处、艺术学院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研究中心的办公地点设在湖北民族学院艺术学院五楼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研究中心的业务范围

(一) 广泛团结和联络民族民间艺术研究方面的学者和有关研究人员,开展民族民间艺术的理论方法与实践的深入研讨,积极推动实地的田野考察工作,努力使我国民间艺术研究的学科体系逐步完善化。

(二) 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国内、国际有关民族艺术研究领域的研讨会,并致力相关学术成果的出版与宣传。为我国民间艺术的学术研究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通过学者间的交流与研讨,促进我国民间艺术学学科建设的不断发展。

(三) 为了不断加强民间艺术的学术研究与交流,并及时总结研究的成果与信息,为全体研究员提供国内外有关民间艺术研究的最新资料与信息,拟定每年不定期推出《湖北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研究中心通讯》若干期。

(四) 积极参与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相关工作,以田野工作的优势,深入城乡基础社和少数民族地区进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方面的考察,为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的工作提供可靠资料与必要的理论支持。

第三章 研究员

第七条 本研究中心的研究员为个人研究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研究中心的研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研究中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研究中心的意愿;

(三) 在本研究中心的业务(行为、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研究员的申请程序是:

(一) 提交研究员申请书;

(二) 经研究中心讨论通过;

(三) 由研究中心发给研究员聘书。

第十条 研究员享有下列权利

(四)参加本研究中心的活动;

(五)获得本研究中心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研究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研究中心的决议;

(二) 维护本研究中心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研究中心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研究中心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

(五)参加本研究中心组织的有关活动;

(六)严格遵守本研究中心的章程。

第十二条 研究员退出研究中心应书面申请退出,并交回聘请证书。

第十三条 研究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中心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聘请研究员每届期限为三年。

第四章 研究中心机构

第十五条 本研究中心的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研究中心业务领域里有较大影响;

(六) 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

第十六条 本研究中心的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须由湖北民族学院艺术学院任命,报学校科技处备案,并报文化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本研究中心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代表本研究中心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本研究中心办公室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行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研究中心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研究中心。

200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