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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任课教师管理办法 (试行)

2020-10-27 11:22:00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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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提高我院MPAcc培养质量,进一步规范MPAcc的教学管理,根据全国MPAcc教育指导委员会关于会计硕士培养的有关精神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任课教师资格

  1.MPAcc的任课教师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任现职三年以上的优秀讲师。对双师型教师、有参加企业咨询或企业项目研究经历者的教师、参加过MPAcc课程进修培训的教师以及胜任双语教学的教师优先选任。

  2.每门课程除主讲教师外,可以配备一名辅讲教师,协助主讲教师开展课程建设和课程教学组织管理工作。

  3.在MPAcc教育中心确定的课程任课教师基础上,具备任课教师资格的教师可以向MPAcc教育中心提出申请,担任课程的主讲教师或辅讲教师。

  4.任课教师要熟悉和了解MPAcc的培养目标以及MPAcc专业学位的特点和要求。

  5.任课教师要有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系统的学科知识,能了解本学科专业的最新发展动态。

  6.案例教学是MPAcc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MPAcc教学的一个突出重点,任课教师应能够自主研发所授课程的相关案例,并能深入实际采用具有中国特色和接近现实的案例进行教学,以及组织和指导MPAcc撰写案例分析报告。

  7.任课教师应结合所授课程的特点,具备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能力。鼓励教师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用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

  二、任课教师教学工作要求

  1.主讲教师是课程教学和课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大力推进课程建设,加强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不断提高课程教学质量。

  2.所授课程的内容要结合MPAcc的培养特点,在教学中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完成规定的案例教学任务。

  3.认真汲取发达国家和国内兄弟院校MPAcc培养的教学经验,努力探索具有我院特色的教学方法。组织学生参与教学活动,互相讨论,教学相长。在注重课程的系统性、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阐述的同时,应突出本门课程的实用性内容。

  4.任课教师在每学期开课之前,须严格按照学校研究生处和学院制定的教学计划,编写所任课程的教学大纲,制作多媒体教学课件,并在课程开始前将教学大纲和课件交学院MPAcc教育中心存档备案,由MPAcc教育中心秘书印发或通过教学平台发给授课班级学生,教师应保证授课计划的严格执行。

  5.任课教师应认真备课,按时上课,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课,不随便调课或找人代课,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上课或须短期离校者,需提前一周在研究生管理系统提出调(停)课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审批,并向MPAcc教育中心办公室备案,做出妥善安排。同一门课程每学期(停)课不能超过6学时。

  6.任课教师应及时检查学生的出勤情况,对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的学生,原则上不准参加考试,该门课必须重修。

  7.每门课程要布置一定量的课后作业,包括练习题、思考题或案例分析。提倡作业形式创新,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8.任课教师要把案例教学作为整个教学活动的重要一环,组织学生举行案例分析讨论,撰写案例分析报告。任课教师要对学生撰写的案例分析报告进行批改,在考试结束后,将批改、打分的案例分析报告交MPAcc教育中心存档。

  9.不断探索MPAcc教学方式的创新,通过案例讨论,邀请具有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专家共同上课,组织学生到实际中去进行调研,参与企业诊断或咨询等,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10.课程考核方式可采用结构记分法,分考勤、平时作业、案例分析及讨论和期末卷面成绩四部分,各课程记分详细比例和考试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而定。

  11.考试结束两周内将成绩登记表连同试卷一同交MPAcc教育中心办公室存档备查。

  12.任课教师应重视MPAcc的教材建设,在广泛比较国内外MPAcc教材的基础上,选用适宜的课程教材。任课教师应提前三个月向MPAcc教育中心推荐教材,由MPAcc教育中心审定批准后进行统一上报学校后勤集团教材科采购,以保证教材能在上课前发给学生。

  13.任课教师应积极参加学院、会计学系、MPAcc教育中心组织的教学研讨活动,每位任课教师至少要参加一次MPAcc教指委组织的或参加校外相关的进修、课程研讨、关于MPAcc教育的交流活动及出国进修。

  三、任课教师评估办法

  1.为了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院MPAcc教育质量,MPAcc教学实行教学评估和督导制度,由MPAcc教育中心组织对任课教师进行评估,具体细则见《湖北民族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MPAcc教师教学质量评估办法》。

  2.每门课程结束后,教学检查考核小组组织学生对课程进行评估,评估实行打分制。

  3.评估结果与检查结果是衡量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凡评估与检查不合格者,不得继续承担MPAcc课程的教学。

  四、附则

  1.本试行办法自制定公布之日起执行。

  2.本试行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经济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