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息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3-06-24 点击量: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和《湖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对象为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负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审核工作。其机构组成如下:
组 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
副组长:学生科长
成 员:学生科辅导员、各班班主任
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学校的统一部署,组织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指导成立以班级为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认定评议小组);
3、对本院认定评议小组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形成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结果并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4、建立健全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5、定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和调整;
6、准确掌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或认定其家庭经济困难等级。
第五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具体负责各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工作。其机构组成如下:
组 长:各班班主任
成 员:
(1)团支部书记和班长
(2)由班级同学推荐的其他学生代表,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公示一天。对于评议小组中的成员有异议的可在一天内向班主任提出质疑,并由班主任查证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
其具体职责是:
1、根据学院认定工作组的要求,组织本班的认定工作;
2、组织填写、统计《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根据学生申请,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初步评议结果,并将结果上报学院认定工作组。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其认定标准分别如下:
1、一般困难。学生日常生活简朴,无高消费现象(如自愿申请住公寓、购买高档电脑等)。家庭成员具备有一定的劳动能力,有少量经济来源,家庭经济收入基本能维持生活,可以筹措部分的学费,但偿还能力较差,缺乏学习生活上的基本支付能力,学生月生活费在恩施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80%以内。
2、困难。学生日常生活简朴,无高消费现象(如自愿申请住公寓、购买高档电脑等)。家庭只有少量经济来源,家庭经济不能或勉强能维持基本的生活开支,没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消费能力,学费主要靠借贷筹措,学生月生活费在恩施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40%以内。
3、特殊困难。学生日常生活简朴,无高消费现象(如自愿申请住公寓、购买电脑等)。孤儿、烈士子女、单亲、优抚家庭子女或父母患病长期卧床等,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基本无稳定来源且亲友无资助能力。生活基本无稳定保障,完全依靠国家救济,无力支付学业费用,学费、生活费主要靠借贷筹措,学生月生活费基本接近恩施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如下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2、个人申请和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由本人自愿向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提交申请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并收集新提出申请同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
第九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全面了解其家庭人员的组成、工作、经济收入、健康状况等,了解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平均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等,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
第十条 采用量化评分的方式,认真组织民主评议,按以下计算方法计算出每位同学的量化分值Z。
Z = B × 60% + J × 40%
其中,Z为综合得分;B为依照《信息工程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现实表现班级评定表》(附件3)得出的班级评定分值,由各班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班及宿舍同学,对该学生一学年来的消费实际表现给予评定,评定结果要求反映学生本人的消费情况(包括学生实际消费状况与本人申报情况是否相符、有无过度消费及相对高消费的情况)等内容。每份评议表100分,所占比重为60%;J为依照《信息工程学院经济困难学生个人自评及教师评定表》(附件4)得出的学生自评及教师评定分值。由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就一学年内家庭经济情况、个人消费情况、勤俭节约各方面表现做出自我评价,之后由班主任根据其在校实际消费表现进行量化评定,最高100分,所占比重为40%。计算结果Z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一条 根据量化评分的结果Z,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评定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次,并在同档次内对学生进行排序。评定结束后,将评定结果在本班内公示两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将最终结果上报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对于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临时性特殊困难的学生在当年度给予适当考虑。
第十二条 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三条 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档次及贫困程度的排序,以适当方式,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正常程序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提出质疑须采用实名制,且须提出具体意见,具体到某人某事)。学院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正常程序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布置启动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在上一学年已经进行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班级,在当年的认定工作过程中,对上一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依然需要由学生本人再次提出申请,并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若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认为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在征求班级同学的意见之后,可以沿用上一学年的认定结果。如果本班有新的同学提出申请,或上一学年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发生了新的变化,则需重新进行认定。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依据最终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采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信息,全面掌握困难学生的个人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学籍异动情况、接受各种资助情况、在校期间受奖惩情况等多项内容,做到动态维护,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最终认定的贫困生名单及档次将作为今后各类贫困资助及助学贷款等的依据。
第六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监督
第十七条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和各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应对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资助资格,收回曾接受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班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班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二OO七年十月起试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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