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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请假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3-06-24  点击量: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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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的规范日常管理,保障正常教学秩序,提高同学们上课积极性,确保在校期间的安全稳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正常学习或离开学校,必须经过相关老师的同意。
  第二条学生请假必须填写院学生科制定的专用假条,老师签批、学生科签章后方可生效。专用假条为一式两联,第一联交学生科,第二联交班级的考勤委员,考勤委员以此为依据记载考勤,自写假条、无老师签字或无学生科签章的假条无效,一律以旷课论处。
  第三条假条首先必须由班主任签字同意。请假一天之内,可直接到学生科签章;一天以上三天之内还须由院学生科签批同意;三天以上还须由院主管领导签批同意。
  第四条请假学生必须在办理完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开,未经准许擅自离开学校,视为旷课,事后不办理补假手续,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条请假学生必须按时到学生科销假,否则,从假期期满之时开始记旷课;凡请病假的学生,必须凭在医院拿药的收费单据或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到学生科销假,否则请假视为无效。
  第六条学生科每周六对假条进行一次清理,对相应的学生作出处理,并及时通报。
  第七条请假程序
  填写请假条→班主任签字→到学生可盖章→将假条第一联留学生科,第二联及时交班上考勤委员或学习委员→假满后到学生科销假
  第八条若班主任无法及时签字,学生可直接到学生科,学生科在征求班主任同意后,直接签字签章。
  第九条若有特殊情况(卧床不起、急病送医院及家中突发天灾人祸等)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必须向班主任电话请假,征得同意后方可离开,且必须在事后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条本管理规定自二OO二年三月起施行,由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科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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