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6-07 14:47:57

湖北民族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经济合同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范经济风险,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以学校名义,法定代表人或学校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人代表学校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与其他平等主体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订立的,明确双方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经济合同的订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依照订立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经济合同损害学校利益或牟取私利。

第四条 经济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经济合同包括工程类、货物类、服务类以及办学资源共享共用涉及经济内容的合同。

第六条 经济合同内容必须完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合同的八个基本要素(当事人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报酬;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必须齐全,条款应当具体、明确,文字表述严谨,文本工整规范。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合同管理体制。校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业务归口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经过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和法律风险评估。

第九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合同签署和授权委托等手续的办理及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十条 业务归口部门是经济合同的履行部门,负责合同文本的拟定、呈送、报批及履行等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其职责范围,受理本部门所管辖经济业务的合同审核、授权范围内合同签署及履行过程的监督工作。

根据学校各部门职责范畴,合同管理业务归口部门原则分类如下:

(一)财务处:负责职责范围内学校投资与融资项目合同、金融服务项目以及财政国库网络线路租赁等相关合同;

(二)后勤保障处:负责职责范围内后勤保障设施、教材购置、绿化环卫工程、水电服务、车辆保维修、公务车辆租赁、学校举办的会议服务、法律服务项目等相关合同;

(三)基建管理处:负责职责范围内基本建设(含设计、监理、施工、图审及工程检测等)和修缮装饰项目等相关合同;

(四)资产管理处:负责职责范围内物资设备采购、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处置以及与资产有关的服务类经济合同;

(五)科技处:负责职责范围内对外提供科研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等相关的经济合同;

(六)宣传部:负责对外宣传、广告印刷、网络建设等与学校宣传工作相关的经济合同。

(七)图书馆:负责纸质文献资源、电子文献资源等项目相关的经济合同。

(八)教务处:负责教学实验、实训、实习以及学生实践创新等相关的经济合同。

(九)项目申报单位:上述业务归口部门没有涵盖的相关经济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必须采用标准文本;没有标准合同文本的,由相关业务部门商法律顾问拟定常用合同的范本。

第十三条 各类经济合同统一使用“湖北民族学院合同专用章”,但需法人签章的事项除外。

第十四条 根据具体项目性质确定合同文本份数,其中学校采购部门、财务部门、学校档案室、业务归口部门各持

一份。

第三章 合同签署权限

第十五条 由校长签署的合同:

(一)学校各类对外投资与融资合同;

(二)单项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各类经济合同;

(三)因项目依法依规发生变更,超出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上的经济合同;

(四)国际合作办学的经济合同;

(五)经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审核,认为必须由校长签署的合同;

(六)除上述五类情形之外,涉及学校其他重大决策的经济合同;

(七)特殊情况可由校长授权学校总会计师签署。

第十六条 分管校领导签署的合同:

(一)单项合同金额在2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各类经济合同;

(二)各类捐赠合同;

(三)国内合作办学的经济合同;

(四)因项目依法依规发生变更,超出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

(五)基本建设及修缮项目的经济合同。

第十七条 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签署的合同:

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由校领导签署的合同以外的其他合同。

第十八条 因原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需要重新签署合同的,由原签署人签署;原签署人因工作发生变化的,由工作继任人签署。

第十九条 在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下,签署人需要作出变更的,由校长授权。校长办公室具体负责授权委托书的办理。授权委托书文本一式五份。委托书签署完毕后,委托人、受托人和学校办公室、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各持一份。

第四章 合同审签程序

第二十条 经济合同订立时,应通过相应的审查程序。审查部门应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共同维护学校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其具体职责及流程规定如下:

(一)业务归口部门。合同文本的拟定由业务归口部门负责。在订立合同前,进一步审查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并对合同文本的可行性、必要性、合同标的的合理性以及立项采购情况、合同内容、合同条款以及数量、工期、质量要求等进行严格审查,填写《湖北民族学院经济合同审签表》(以下简称《审签表》)。对外提供技术服务、开发、转让、咨询等科研项目的相关合同,填写《湖北民族学院科研合同审签表》。

(二)用户单位。主要核对合同的技术参数与招标文件是否一致以及合同内容确定的供货时间、地点、方式,明确经费来源,审查通过后在《审签表》上签署意见。

(三)审计处。负责对经济合同的内容、条款进行全面事前审计。

(四)法律顾问。对经济合同的内容、条款进行全面审查以及合同条款是否有损学校利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审查通过后在《审签表》上签署意见;法律顾问审查合同时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审查不予通过的应写明具体意见。涉及到重大法律风险的可视情况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五)校领导或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查合同内容及审签程序的规范性、完整性,符合规定的在《审签表》上签署意见并签署经济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拟定部门在向各审批部门呈送合同审批文本时,除提供《审签表》外,必须提供相关的招投标文件、采购材料;未通过采购程序的,应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其他所需材料。

第二十二条 对合同单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可以采取集体审查方式,即由校长临时主持召开由分管校领导、财务处、审计处、法律顾问、业务归口部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合同审查工作会议,集体审查合同有关内容后,由校长按照会议有关决定审批合同。

第二十三条 业务归口部门在办理经济合同审签事项时,应该指定本部门具体承办人员,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办。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办公室收到审核完毕的合同文本及《审签表》或《湖北民族学院科研合同审签表》后,在合同文本上加盖“湖北民族学院合同专用章”。为防止合同内容被篡改,合同文本必须加盖骑缝章,并统一编号,保存审签表原件和合同原件一份。

第二十五条 经济合同订立后,由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保存合同谈判、签约、履行中的有关文书、电子邮件、图表等资料。业务归口部门是档案管理责任单位,需按照学校档案管理规定送交学校档案室保存。

第二十六条 集中采购起点以下的经济事项,各用户单位认为有必要签订书面合同的,如危险性事项,应签订书面合同。

土建、安装、改造、装饰、装修、水电、绿化、环卫等零星工程按《湖北民族学院零星维修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办理。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二十七条 用户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合同履行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需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文本,并按法律规定和前述流程报相关部门审批审核后签订。

第二十九条 根据合同验收报告或提供相关数据后,财务部门根据财务管理办法,按合同文本及相关部门签章办理资金结算。

第三十条 合同作为学校或有关单位对外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和凭证,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合同秘密。

第六章 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签订和执行经济合同中存在失职、造成经济损失或因原始档案、资料不全等造成其它影响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应急抢险项目合同的签订按学校相关应急抢险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经济合同一般按自然年度签订,原则实行一年一签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货币单位“元”均为人民币。

第三十五条 学校附属医院、后勤产业集团及其他独立法人实体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在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发展规划处负责解释。

附件:1.湖北民族学院经济合同审签表

2.湖北民族学院科研合同审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