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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大学党校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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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 2021-05-28 16:14:41

(民大党校文〔2021〕2号)

为进一步加强党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党校教师聘任工作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中国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湖北民族大学党校工作暂行规定》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党校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党校教育事业,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熟悉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三)具有较高的党建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党建实践经验;

(四)具备丰富的高等教育、现代教育、管理学知识,熟悉干部教育培训的特点和规律;

(五)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职业道德。

第二条  党校教师选聘范围

(一)学校领导;

(二)学校党委各职能部门从事党务工作的干部;

(三)院级单位党委(党总支)从事党务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干部;

(四)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政治教育课教师;

先进典型人物

)对党建理论与实践有深入研究的校内外专家、学者。

第三条  党校教师的工作职责:

(一)承担党校教学工作,帮助和引导学员增强党性修养,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二)关心党校建设,参加党校组织的调查研究、教学研讨等活动;

(三)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创新教学内容,丰富教学形式,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  符合选聘条件的人员填报《湖北民族大学党校教师登记表》(见附件),院级单位党委(党总支)进行资格预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学校党校考察并聘任具备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党校教师的聘期一般为2年。期满考核合格者,根据需要可以续聘。过期不续聘即自动取消聘任资格。学校党校临时聘请的校外专家、学者不受聘期限制,即聘即任,授课结束后聘任资格自动取消。党校教师聘期内承担的教学工作量按规定计入本人教育培训学时

第六条  本办法由湖北民族大学党校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北民族大学党校教师聘任与管理办法》(鄂民院党校文〔2017〕1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民族大学党校教师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