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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事宜
发布时间:2020-10-14 16:40:08   来源:  点击:

  请各位将本次业务内容打印出来,交于分管领导,单位法人、使用人认真学习了解一下。
一是:单位的主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要学会湖北禁毒网的操作,包括如何申请购买,如何入库,如何出库,如何修改信息,如何年报,如何处理错误信息等。
二是:做到安全保管,内部台账清楚,去向明确。
三是:每年1月4上年度的年报。
四是:学习并掌握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的法规。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有条件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可以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计算机联网,及时通报有关经营情况。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用于非法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原料以及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设备、工具,处非法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货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的20倍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第九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一个月。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一次使用有效,有效期一个月。对备案后一年内无违规行为的单位,可以发给多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有效期六个月。对个人购买的,只办理一次使用有效的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 购买、销售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岗位责任分工以及企业从业人员的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培训等方面建立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第二十八条 购买、销售和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上年度的购买、销售和运输情况。公安机关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核对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五是登记制度,使用情况登记,就是你平日每次的出库登记。每次用多少,就在湖北禁毒网中出库多少。做到及时出库。


六是单位内部要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单位的法人要亲自了解情况,根据自己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有明确的奖惩制度,包括内部行政纪律处分或者经济处罚。制定制度就围绕以上几个方面叙述。做到简明扼要。

                                              恩施市公安局禁毒大队


【 编辑: 生物示范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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