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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确认程序

2014-11-13 09:45:27  来源:      点击数:

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确认程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部队转业、外省或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调入我省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入前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均需重新确认。确认只针对各类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全国性统考取得的资格证书,无需再确认。

(一)确认条件

1、原省外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必须是按照国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政策规定,经评审通过并被核准的专业技术资格。

2、来我省工作,人事档案关系正式调入我省,并在我省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缴交了社保。

(二)确认机关

高级统一由省职改办确认。中初级由评委会办公室或职改部门确认,即所在单位属市州管理的,由市州职改办确认;所在单位属省直管理的,由相应省直中评委会办公室确认。

(三)确认程序

1、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认申请表》。

2、单位核实。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确认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并在《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认申请表》中的“所在单位审核意见”栏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单位人事处(人力资源部、职改办)公章,连同确认材料一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3、市州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查。所在单位属市州管理,由市州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所在单位属省直管理的,由省直主管部门在申请表中填写审核意见。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须经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具有档案管理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审查后,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4、确认机关确认。确认机关采取出具认定书的形式。高级统一由省职改办出具高级职称认定书,中初级由市州或省直部门职改办出具中初级职称认定书。

(四)确认材料

1、《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认申请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定栏目下载),一式两份。

2、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原件。

3、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文件复印件一份。

4.依法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原件一份,或由我省社保部门加盖业务专用章的社保交缴凭证原件一份。通过单位调入、军队转业安置的人员还须提交政府人社部门的调令和当地军转办开具的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一份;

5、通过职称申报系统导出的电子数据(湖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评定\表格下载栏目可下载)。

6.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近期正面免冠大一寸彩色照片1张。

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国家部委(军队)、驻鄂单位,还须提供成建制划转的政策文件。

(五)其他事项

1、须经确认取得我省的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在我省申报评审晋升。转系列评审的,按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2、确认的任资资格时间,按原任职资格时间计算。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仍由本人保存,配合高级职称确认书或中初级职称确认书使用。

3、确认完成后,所有申报材料原件按原申报渠道退回,审批完整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确认申请表》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须装入申报人个人档案存档。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确认:

(1)来鄂后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2)本省专业技术人员未经同意和办理委托评审手续,自行在省外申报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

(3)提交的确认材料不完整、不真实的;

(4)违反国家、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政策和不符合确认的其他情形。

5、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申报确认工作中,应认真、如实审核。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包庇偏袒、打击报复等违纪违规行为,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6、申报人提交弄虚作假确认材料的,一经查实,不予受理确认申报或取消已确认的资格,并从申报年度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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