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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施细则

2017-12-01 09:03:13  来源:      点击数:

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人社岗〔2009〕5号

各省属高等学校:

现将《湖北省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教育厅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湖北省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施细则

为推动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规范实施,根据《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管理暂行办法》(鄂人事岗〔2009〕1号)的规定,结合高等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为发挥高等学校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领军作用,因学科或专业特点和工作需要,经批准,高等学校中下列聘任管理岗位职务的人员可以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职务:

1、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2、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内设管理部门的负责人。

高等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特殊需要从严控制。

二、任职条件

高等学校在两类岗位任职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聘管理岗位的职责任务需要具备专业技术背景,负责本部门主要专业技术业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二)担任校领导或所聘管理岗位为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内设机构管理岗位正职和副职领导职务;

(三)在岗人员应具有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不超过五级的高职高专院校的在岗人员可具有教师系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在岗人员仍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承担了教学、科研等具体专业技术任务;

(五)在岗人员完成了两类岗位的职责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取得了较好的工作业绩。

三、核准程序及权限

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行核准制度,其核准程序及权限按照《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第25条的规定执行。

高等学校工作人员因教学或学科建设需要兼任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职务的,其任职条件和人员确定,按《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的规定执行。

四、岗位管理

(一)高等学校工作人员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的,岗位类别列入管理岗位系列,按管理岗位管理,实行“一岗双责”,既要全面履行管理岗位的职责,又要完成好兼任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任务。对其兼任的两类岗位的职责、工作任务、工作标准、考核要求,都应在岗位说明书中作出明确规定。

(二)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的高等学校工作人员,其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根据有关等级的岗位任职条件确定,并按照所聘任的两类岗位中工资标准较高的岗位类别确定其工资。

(三)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的高等学校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实行“双重考核”,对其承担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同时进行全面考核。对年度考核两类岗位中任一岗位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两类岗位任职人员,原则上取消其两类岗位任职资格,并根据其工作情况重新确定新的工作岗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及高等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的管理,从严审批,从严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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