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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民族学院教职工住院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修订案》的通知

2014-05-22 15:05:57

湖北民族学院院长办公室文件

鄂民院办发〔2014〕9号

关于印发《湖北民族学院教职工住院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修订案》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北民族学院教职工住院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修订案》于2014年2月22日在湖北民族学院第七届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根据大会授权,学校依据代表提议对部分补贴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落实。

湖北民族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

湖北民族学院教职工住院医疗费补贴

暂行办法修订案

2014年2月22日湖北民族学院第七届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切实关心教职工生活,解决教职工住院医疗费负担问题,结合学校实际,现对原《湖北民族学院教职工住院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作出修订。

一、学校设立教职工医疗费专用基金,用于我校享受恩施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正式教职工住院医疗费补贴,学校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费用自行负担。

二、补贴办法

1、凡符合恩施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文件规定,在医保定点医院住院的教职工,住院医疗费经恩施州医保局报销后,学校再给予一定的补贴。

2、学校补贴是以每次住院医疗费总数为基数确定补贴比例,再以自费总额为基数计算补贴。

三、补贴标准

学校教职工住院医疗费补贴以恩施州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结算清单或州医保局住院报销清单为依据,确定五个档次进行补贴。

第一档次:住院医疗费总数在25000元以下(含2.5万)的,按自费部分60%的比例计算补贴。

第二档次:住院医疗费总数在25001元—50000元的,按自费部分65%的比例计算补贴。

第三档次:住院医疗费总数在50001元—75000元的,按自费部分70%的比例计算补贴。

第四档次:住院医疗费总数在75001元—100000元的,按自费部分75%的比例计算补贴。

第五档次:住院医疗费总数在100001元以上的,按自费部分80%的比例计算补贴。

四、报销要求

1、教职工报销时需持有《湖北民族学院请假申请表》、州直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结算单或州医保局结算清单(结算清单上需有住院教职工所在单位领导签字证明)、住院收费收据、诊断证明、出院小结。

2、校工会负责审核,其中报销范围在第一档次的由校工会常务副主席审签,其余档次的由校工会审核、校工会主席审签,到财务处报销。

五、其它

l、教职工因病住院,应按恩施州医疗保险局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医院住院治疗。若因病情需要,确需转入定点医院以外的其他医院住院治疗的,因公、因私外出时生病住院的教职工,仍按州医保政策规定执行(需医院的等级证明和民院老干处的证明到医保局报销),其补贴凭州医保局审核报销后的发票及住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经领导签批后,到学校财务处办理。

2、弄虚作假套取资金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本办法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原《湖北民族学院教职工住院医疗补贴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4、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湖北民族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3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