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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2020-10-27 15:37:17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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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学校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档案是指专业硕士研究生在报名、录取、培养、毕业、学位授予、就业等活动过程中形成的,记载个人学习情况、政治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奖惩情况的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文字材料,及原有个人档案材料的总和,是相关部门全面考察、了解和选拔人才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档案材料,仅指由学院层面负责管理的档案材料。

  第二章 档案材料的构成

  第四条 招生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政审表、定向或委培协议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原件等。

  第五条 培养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入学登记表、培养计划、中期考核表、研究生成绩表、实践活动鉴定表、开题报告登记表、论文答辩申请表、论文评阅意见书、论文答辩记录表、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硕士学位论文等。

  第六条 政治教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奖惩记载及入党材料等。

  第七条 学位授予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学位授予通知书(存档件)等。

  第八条 毕业就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通知书(以下简称“就业通知书”)、档案转寄通知单及档案接收回执等。

  第九条 更改姓名、出生日期形成的有关材料:本人申请书、公安部门出示的更改证明等。

  第十条 入学前原有个人档案材料。

  第三章 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

  第十一条 MPAcc教育中心会同学科建设科负责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院级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设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 MPAcc教育中心主要负责收集、整理与归档培养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和政治教育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档案材料应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内容真实、手续完备、归档对象明确。个人撰写的材料应有形成的时间和本人签字。业务材料应有形成的时间、领导审批意见、组织部门盖章等。在整理过程中应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全部完成方可归档。

  第十四条 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档案材料纸张规格应大小一致,一般以A4规格用纸或者以研究生处制表规格样本为准,以便于档案的保管及转递。档案文字材料不得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笔书写或复写纸复写。应该手工填写的内容不得打印或手写纸条粘贴。不得使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第十五条 MPAcc教育中心会同学科建设科在对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整地一次性送交学校档案馆归档,留存学院的档案由MPAcc教育中心归档管理。

  第四章 档案材料的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范围:

  1.涉及到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本人入党、政治审查、组织处理、复查,可提供查(借)阅。

  2.用人单位因工作业务需要,需了解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本人档案有关情况时,可提供查阅。

  第十七条 因业务和工作需要查(借)阅档案时,须遵循下列规定:

  1.在学校档案馆查(借)阅档案时,遵从学校档案馆的管理规定。

  2.MPAcc教育中心查(借)阅档案时:(1)查(借)阅(用人单位)人员应是政治可靠的中共党员或主管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有关人事组织部门的干部。

  (2)查(借)阅之前须带单位介绍信(介绍信须同时注明被查阅人姓名、专业、学号),查(借)阅人须持工作证或研究生证或身份证,并认真填写《研究生档案查(借)阅登记表》。

  (3)任何个人不得查(借)阅本人或直系亲属的档案。

  (4)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档案一般不得外借,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者,应写明借阅理由,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办妥手续后方可借出,并须按期归还。

  第五章 档案转递

  第十八条 MPAcc教育中心管理的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档案,如需要转递的,遵从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档案的转递,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安全、保密,手续完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经济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