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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试行)

2020-10-27 14:50:51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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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我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管理,提高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培养目标与培养方式

  第二条 会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指导思想。

  1.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质量第一,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面向需求、面向实际、面向未来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创新型高级会计专门人才。

  2.硕士研究生的培养主要通过课程学习、专业实践、学位论文等环节进行;重在建构完善的知识结构体系,增强硕士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培养硕士研究生的专业能力。

  第三条 会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目标。

  1.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树立共产主义的世界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具有创新意识和进取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勤奋学习,学风严谨,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能力,成为高素质、应用型、创新型高层次的会计专门人才。

  3.具有从事高层次会计管理工作所必备的战略意识和领导潜质,具备信息化应用能力和较强的业务数据分析处理能力。

  4.具有较强的英语交流能力,能够熟练阅读本专业英文资料。

  5.积极锻炼身体,拥有健康的身心。

  第四条 会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方式。

  1.教学内容与方法以实际应用为导向。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方法,采取课堂讲授、研讨、模拟训练、案例分析、社会调查和专业实践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设施和手段,紧密联系实际,强调培养研究生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

  2.综合评定研究生的学习成绩。研究生学习成绩的评定包括考试、作业、案例分析、课堂讨论、专题报告、专业实践、文献阅读等。

  3.按培养方向成立专门的导师组(方向负责人为组长),实行由第一导师、第二导师和校外实践导师构成的“三导师”制。充分发挥集体培养的作用,大量吸收实务部门的专家(校外实践导师)参加研究生培养、专业实践和学位论文指导工作,加强对研究生的培养和指导。

  4.开辟第二课堂,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家、企业家和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开展讲座、沙龙等活动,或承担部分课程的部分内容教学,同时鼓励导师与学生以共同完成各级各类项目的形式,广泛开展第二课堂活动。

  5.建立专业实践基地,加强实践环节的教学。除在课堂上组织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外,根据培养的需要建立若干实践基地。在专业实践学习期间,安排研究生到实务部门参观访问、座谈、实习、调研等,增强研究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工作问题的能力。

  6.重视学生案例分析和实践应用能力培养,鼓励专业课采用案例教学。学生必须参与案例研究和开发活动,包括不限于独立或协助指导老师通过实地调研形成教学案例、参与企业管理咨询活动形成管理咨询报告、参加学生案例大赛、发表案例研究方面的学术成果等。

第三章 个人培养计划

  第五条 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是检验和监督研究生培养过程的主要依据,也是对研究生进行毕业及学位授予审查的基本材料之一。

  第六条 在制定个人培养计划过程中,导师组及导师应按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研究生本人的特点,全面考虑,合理安排,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对研究生的培养目标、研究方向的确定,课程学习、文献阅读、专业实践、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等要求和进度做出计划与安排。

  第七条 个人培养计划一旦确定应认真遵照执行,原则上不予更改,第一学期已经开设的课程一律不得更改;如因特殊情况需修订的,应及时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学校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应按制订的个人培养计划进行学习,列入培养计划的所有培养环节须经考核和审查通过后,方能申请论文答辩。

  第八条 个人培养计划一般应在入学后12个月内在导师和导师组指导下制订完毕,研究生应填写(或打印)《湖北民族大学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一式4份(可以复印),分别由研究生本人、第一导师、MPAcc教育中心、校研究生处留存。研究生培养完成后,个人培养计划作为本人培养档案。

第四章 学分与课程学习

  第九条 课程学习是硕士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主要途径,是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基础环节。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硕士研究生修读课程参加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取相应学分;修满不少于培养方案要求的各类课程最低学分数,即完成课程学习要求。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的课程设置要充分反映实践领域对专门人才的知识与素质要求,注重分析能力和创造性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培养。教学方法要重视运用团队学习、案例分析、现场研究、模拟训练等方法。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实践课三类,必修课为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选修课包括专业任选课程和专业方向选修课。

  1.必修课。22学分,包括公共必修课6学分和专业必修课16学分。

  2.选修课。14学分,包括专业任选课程6学分和专业方向选修课8学分。

  3.专业实践课。8学分,包括行业社会实践5学分、案例研究与开发活动2学分、MPAcc大讲堂1学分。

  第十一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学习总学分要求不少于44学分(含专业实践学分),且必须满足该培养方向学分的要求,合格后方能进入方能开始学位论文工作。未修满规定学分或未达到其他相关要求的研究生,不得申请撰写学位论文和进行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培养质量,对于同等学力和跨学科报考的研究生,必须补修并完成本专业大学本科阶段的主干核心课程。补修课的补修方式,由学院统一安排。补修课程经考试合格,其成绩记入学习档案,不计学分;所补修课程全部考试合格后方能进入学位论文阶段。

  第十三条 硕士研究生在完成规定课程学习的同时,还应根据个人培养计划进行系统的课外学习,由导师进行适时的指导和检查。

  第十四条 课程选课。研究生在选课前,应认真阅读人才培养方案,熟悉本专业的全程教学计划;研究生必须按本专业全程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选择相关选修课程;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选课,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选课的,无法取得该学期该课程学习和考核的资格;研究生一旦选定课堂,不得擅自更改,也不得退选,因故选错课程需更正者,应至少于开课前两周内向MPAcc教育中心申请后到研究生处办理个人培养计划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课程免修。国家六级英语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且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英语成绩70分以上,或参加老托福考试成绩达525分,参加新托福考试成绩达525分,参加雅思考试成绩达70分者,可申请英语免修,但必须参加期末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同等学历或跨专业报考学生补修课程免修。跨专业(指非会计、财务、审计等本科专业毕业)和同等学力,有下列情形并能提供有效合法证据的,可申请免修相应补修课程:

  1.大学本科阶段修读会计学专业双学位或辅修会计学专业,取得学位证书的,可免修上述相应本科课程。

  2.取得会计师职称、英国皇家特许会计师(ACA)、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CIMA)、美国注册管理会计师(CMA)、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等资格证书的,可免修上述相应本科课程。

  3.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CPA)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成绩通知单(60分及以上)或全科合格证书的,根据合格的科目可免修上述对应的本科课程。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资格。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课程考核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1.选课时未进行选课的;

  2.无故旷课达三次以及以上的;

  3.缺课时数达到该课程计划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4.缺交平时作业三分之一以上的。课程考核前,各任课教师须严格审查研究生的考核资格,并将研究生有无考核资格的情况在考核前一周公布。研究生如有异议,可在公布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任课教师和MPAcc教育中心申请复议。教师和MPAcc教育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未经请假批准擅自缺课的,按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 课程缓考。研究生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准予缓考:

  1.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须有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2.家庭发生重大灾难性变故,需回家处理的;

  3.其他经认定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研究生须在考前提出缓考申请,并填写《湖北民族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公共课的缓考须报研究生处批准,其它课程的缓考报MPAcc教育中心批准。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予批准而不参加课程考核的,以旷考论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缓考一般随下一年级研究生参加考核,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要求。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必修课为考试课程,选修课为考查课程。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课程考核可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论文(设计)、撰写调研报告等多种方式进行。笔试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最长不得超过180分钟。考核方式为口试的,须由两名以上教师主持,并有口试教师共同签字的口试情况及成绩记录。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研究生考核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其中平时成绩比例不高于30%,期末成绩比例不低于70%,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并告知研究生。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根据研究生完成作业、课堂讨论、出勤率等情况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后、期末考试前给出研究生的平时成绩。学位课程总评成绩≥70分为合格,非学位课程总评成绩≥60分为合格。凡被取消考核资格、旷考、考试舞弊的,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记入研究生本人的成绩档案。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成绩公布后,研究生应及时核查本人成绩。如对课程成绩有异议的,应在成绩公布10个工作日内向MPAcc教育中心提出复核的书面申请,由MPAcc教育中心、任课教师、研究生处共同复核,如果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判卷有误、漏判,需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成绩的,任课教师需提交书面材料,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变更成绩。

  第二十条 课程重修。凡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能申请补考,只能进行重修;课程重修后仍不合格者,可申请继续重修,但重修次数累计不得超过2次,且在学校规定最长修业年限的最后一学年不能重修。研究生本人认为成绩不理想的,也可申请重修,成绩按高分记载。需重修的研究生,由本人填《湖北民族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表》,经MPAcc教育中心同意后方能重修。因教学计划变动而无法重修的,由MPAcc教育中心会同导师组指定相应的替代课程,并向研究生处报备。

第五章 专业实践

  第二十一条 实践目标。专业实践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环节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必修课程。专业实践的目的和任务应符合会计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通过专业实践,提高研究生的职业道德修养和综合素质,进一步提升其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培养研究生在专业工作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对工作环境的适应能力和沟通、协调、语言表达技巧,提高研究生毕业时的就业竞争力。

  第二十二条 实践内容与考核。专业实践除了课堂教学中的实训外,主要包括行业社会实践、案例研究与开发和MPAcc大讲堂三个部分。

  1.行业社会实践。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参加行业社会实践,总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行业社会实践可采用集中专业实践与分段专业实践相结合的方式,集中专业实践以专业实习为主,分段专业实践包括到实务部门参观访问、座谈、考察、调研等。研究生的行业社会实践在导师组和导师的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有计划地进行。在进行专业实习活动前,应制定专业实习计划。计划一般包括:实习的目的与任务、实习内容及要求、实习的程序与时间、实习的地点与单位、实习的人员安排、实习的方案及检查的方法、实习报告的撰写与要求、实习的考核等。研究生应按照实习计划完成各项实习任务,认真撰写实习周记与实习报告。研究生的专业实习成绩,应根据研究生实习期间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实习单位的考核鉴定结果和实习周记与实习报告的质量综合评定。其中,实习单位的导师(校外实践导师)鉴定成绩占30%,校内导师鉴定成绩占20%,实习周记与实习报告成绩占50%,专业实习成绩按百分制评定。分段专业实践主要是在导师组和导师的指导下每学年的假期进行,在学期间至少开展一次分段专业实践,并提交社会实践报告(或社会调查报告),并由导师组和导师按百分制评定成绩。集中专业实践与分段专业实践成绩均合格后,方可取得行业社会实践5学分。具有3年以上会计、财务管理、审计、评估等相关专业工作经验的研究生,可以通过提交实务工作总结等方式,经评定通过后获得相应行业社会实践学分。研究生未能取得行业社会实践相应学分的,不得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在职研究生实践环节可以仅有专业实习,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2.案例研究与开发。案例研究与开发是专业学位硕士生培养中的重要特色,是培养研究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每位研究生必须独立或以团队方式(每个团队成员不多于3人)参加案例研究与开发活动,进入省级及以上案例大赛的直接获得相应学分(2学分),未进入省级及以上案例大赛的需通过案例答辩后方能获得相应学分(2学分)。

  3.MPAcc大讲堂。研究生必须在研一、研二每学年至少参加一次学院组织的MPAcc大讲堂活动,导师组和导师根据研究生参加MPAcc大讲堂活动情况,于第四学期末完成学分评定。在职研究生可以通过线上方式参加学院组织的MPAcc大讲堂活动。

第六章 学位论文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修满规定学分并达到其他相关要求,经考核后,方能进入硕士学位论文撰写阶段。未修满规定学分和未达到其他相关要求的研究生不得申请撰写硕士学位论文和进行论文答辩。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是衡量硕士研究生能否获得学位的重要依据之一,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主要环节。

  第二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撰写,应在导师及导师小组指导下进行,为保证硕士学位论文质量,导师组和导师应注意抓好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论文审查、答辩等几个关键环节。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要用至少半年的时间完成学位论文;导师组和导师要经常了解和检查论文进展情况给予有力指导。

  第二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体现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现实问题,有实际应用价值。论文形式上可以是研究或讨论相应学科专业实务问题的案例分析、调研报告或理论结合实务的专题研究报告等,不提倡纯理论研究的论文。

  第二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的撰写必须符合《湖北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文科)》,且必须有自己的见解或特色。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修完规定的学分和完成学位论文后,按照《湖北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规定》组织进行论文答辩。

第七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采用全日制学习方式,培养年限为3年。其中,实践或顶岗实习时间不少于半年。学生在规定期间未能修满指定学分,或未能完成学位论文,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总学习年限不得超过6年,课程有效期为6年。

  第三十条 需延长学习年限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因论文答辩未通过而申请延长学习年限者,应在结业前办理申请手续),经导师和导师组同意、学院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学习期满,未修完规定的课程或者未进行论文答辩,又不愿延长学习年限的,按肄业处理,肄业的研究生不得再返校申请毕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延长期内仍未修完规定的课程或者未进行论文答辩的,按肄业处理,不能再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进行了论文答辩但未通过的,可在初次答辩半年以后、一年以内申请再次答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经济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