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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启用新《经济合同审签表》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校内经济合同审签程序,明晰审签责任,根据《湖北民族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鄂民院办发201847号)规定,学校对原《经济合同审签表》部分内容进行了完善和补充,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启用新的《经济合同审签表》,并将审签事项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合同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拟定书面合同文本。根据立项采购文件、招投标文件以及采购评审结果、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依法拟定经济合同文本,并对项目名称、合同价款、标的物、履约时间与地点、违约责任等承担主体责任,需由单位负责人签署“经审核,与招投标文件、中标结果相一致,拟同意签订”等明确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将合同文本及其附件材料、招投标文件等提供给相关审签单位审核。

    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审核项目需求的实质内容。重点审核确认合同约定的项目明细清单、标的物所涉及的技术参数及其规格型号、量化指标、服务功能,确认履约时间与地点,项目负责人需签署“经审核,合同标的物及相关约定事项,符合项目实施需求,同意签订”或“经审核,不符合项目实施需求以及具体事项,不予签订”等明确意见,并在意见栏及合同文本(含附件、明细清单)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三、法律顾问依法审核合同的法律效力。重点审核合同条款的严谨性、法律责任与风险,审核合同签订依据是否明确、要素是否齐全、文本格式是否规范等,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需签署“经审核,符合法律规范,同意签订”或“不同意签订”等明确意见。

    四、审计处负责审核与资金相关的约定事项。根据审计职责及限额标准,重点审核合同签订的依据、流程及规范性、价款标准与结构、资金来源、结算方式、保证金及违约责任等,需由负责人签署“经审核,同意签订或不同意签订”等明确意见,并在意见栏加盖公章。

    五、校领导或授权代表负责审核合同签订程序是否规范,相关单位审核意见是否清晰,签署“同意或不同意签订”等意见。

    六、校办负责合同编号,加盖“湖北民族大学合同专用章”,并留存归档。

    七、合同归口管理单位与项目实施单位为同一单位时,履行双重审核责任,只需在“合同归口管理单位”栏签署明确意见。

    特此通知。

     附件:新《湖北民族大学经济合同审签表》.docx             

                       湖北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