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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2-07-26 00:42:0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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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审计制度,提升学校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学校内审作用,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人员管理

第四条 学校设置审计处负责履行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在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成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审计工作的议事决策协调机构。审计处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内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制定和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总结报告、监督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问题整改及责任追究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三)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必要的审计业务经费和工作条件。

(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科学配备审计人员,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六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学校支持和保障审计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审计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八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守工作秘密。

第九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在实施内部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处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主要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要求,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履行审计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和学校党委、行政的重大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

(三)财政财务收支及预算管理情况;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

(五)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

(六)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七)教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八)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十一)协助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二)对学校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十三)承办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社会中介的审计结果,也可以利用政府职能部门检查结果。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及实务指南等相关规定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学校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审计计划,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组织部下达委托审计书,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进行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审计实施前3日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取证单,审计取证单须经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签字和盖章。审计终结,出具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调查时不少于2人。

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有关情况可以专项报告、综合报告等形式报送学校有关部门和领导。

第十八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认真处理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的反馈意见,并将反馈意见的处理情况通知对方。

第十九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处负责人复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经审定后的审计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书面提出复审申请,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在申请复审期间,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可暂缓原审计意见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按《湖北民族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学校的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按照《湖北民族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湖北民族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完成后,项目主审人员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严格管理。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和有关部门应及时落实审计意见和审计整改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处。审计处可对整改情况进行后续审计。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结果运用机制。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对审计发现倾向性的问题,开展审计调查,出具审计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及问题线索,审计处及时书面向学校主要责任人汇报,经批准后向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移交。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对所属单位开展审计时,应当有效利用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未尽事项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湖北民族学院审计工作规定》(鄂民院办发〔201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