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王王王依法审计王服务大局王王王王围绕中心王突出重点王求真务实

|校内规章制度

您现在的位置

| 网站首页

>

| 法律法规

>

| 校内规章制度

>

| 正文

>

湖北民族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22-07-26 00:39:46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  

湖北民族大学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学校校属各单位主要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促进领导干部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为目标,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本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绩效为基础,重点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推进学校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和治理能力不断提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层领导干部,是指由学校党委任命的正处级和副处级干部,主要指校属各单位负有经济管理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审计对象主要包括:

(一)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学校经济实体、校办企业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

(三)学校认为负有经济责任而需要审计且在学校干部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五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应依法依规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学校党委组织部书面委托,学校审计处依法组织实施审计。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根据岗位性质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学校对重点单位和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同一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校成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审计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委、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国有资产与招投标、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是起草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工作方案等文件,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

第八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法;研究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九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干部管理工作需要,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计划,向审计处送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提供需要核实的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审计实施中的相关事宜。

(二)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向审计组通报所掌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督促整改,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计处根据党委组织部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成立审计组,按照领导小组确认的工作原则和工作重点,按程序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负责通报审计工作情况,出具审计报告和报告审计结果,督促审计整改。

(四)人事处、财务处、国有资产与招投标管理处负责向审计组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有关情况,提供审计所需要的人事、财务、资产管理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审计处根据领导干部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结合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审计处在实施审计时,应考虑审计目标、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审计资源与审计效果等因素,准确把握审计重点。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五)本单位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九)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年限范围为任期内。对任职期限在三年及以上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任期内经济责任可结合对其单位的常规财务收支审计进行。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方案,学校党委组织部向审计处下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委托审计处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准备、实施、终结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成立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及任职单位进行审前调查,进行符合性测试,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以适当方式对审计项目进行公示。

(二)实施阶段:召开进点会议、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对象及其任职单位交换意见。

(三)终结阶段: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报告、出具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阶段: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需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十八条 在审计过程中,若发现或者接受举报掌握被审计对象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作为审计重点进行查证核实。如果与经济责任审计无关或超出审计权限的,应当按有关程序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以及干部考核评价等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应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条 审计评价应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应与审计内容相统一。一般包括被审计对象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业绩、主要问题以及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包括进行纵向和横向的业绩比较分析、运用与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指标量化分析、将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进行对比分析等。

第二十二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三)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发展战略、规划、目标;

(四)相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

(五)相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六)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七)其他依据。

第二十三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应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结合相关事项的决策环境、决策程序等实际情况,依法依规进行责任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承担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责任的问题或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干部管理监督部门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按相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向委托部门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二十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分别报送分管校领导、党委组织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部门应依据领导小组工作制度,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包括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依法依规受理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等。

第三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整改第一责任人,在单位领导班子内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及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

(三)根据审计结果反映的问题,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四)根据审计建议,采取措施,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湖北民族学院处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鄂民院办发〔2007〕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