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王王王依法审计王服务大局王王王王围绕中心王突出重点王求真务实

|校内规章制度

您现在的位置

| 网站首页

>

| 法律法规

>

| 校内规章制度

>

| 正文

>

湖北民族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2022-07-26 00:38:00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  

湖北民族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完善内部控制,保障建设、修缮投资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根据《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及学校相关管理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包括国家预算基本建设投资和学校自筹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通用安装、道路管网、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范围

(一)单项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审计。

(二)单项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的竣工结算审计。单项在1万元以下的零星维修及临时维修用工项目,由相关单位自行结算,审计处可适时对此类项目进行抽查审核。

(三)单项工程计划投资在4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工程的跟踪审计。

(四)工程项目进行资产交付使用的竣工决算审计。

(五)工程项目应签订可调价格施工合同,原则上不得签订固定总价施工合同。若需签订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则在施工合同签订前,工程管理部门需提交完整的施工方案、预算、合同草稿等相关资料供审计处审核。

(六)学校认为需要进行审计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竣工决算等阶段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有效控制和合理反映工程造价,规范工程管理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五条 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工程审计采取审计处内部审计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方式相结合,具体工作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基本建设基础工作规范。

(二)国家基本建设相关定额及取费标准。

(三)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四)《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高校内部审计》。

(五)湖北省及地方政府建筑行业的管理文件和规定。

(六)湖北民族学院现行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履行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参与学校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监理、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应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年度工程项目规模大小,制定工程项目审计的工作计划;负责学校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与协调。

(二)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的遴选、聘任工作,签订委托审计业务合同。监管受托社会中介机构履行工作职责和执业行为,确认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履行合同的情况。

(三)切实履行审计工作职责,遵循审计程序,及时收集与提供各类审计信息和资料,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四)支持与配合工程管理部门工作,参与工程管理过程中的相关协调会议,解决审计工作中的问题。

第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并对咨询意见和审计报告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接受学校审计处的管理和监督。

(二)做好与审计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审查工程资料、进行现场踏勘,审定工程造价、出具审计意见及建议。

(四)及时向审计处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并征求审计处意见。

(五)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学校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条 开工前审计

(一)工程项目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规,投资是否纳入年度投资计划,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到位,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二)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与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上级批准的计划一致,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改变规模和标准等。

(三)预算审计

主要审查工程项目预算书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合法,清单编制是否完整,工程量的计算是否准确,套项及材料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是否准确合规。

(四)施工合同审签

1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否严格履行学校审签程序。

2立项手续是否完备。

3凡是需要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关于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

4对合同中涉及与经济事项有关的条款进行审计

5按规定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审计

(一)隐蔽工程审计。审查综合单价中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是否发生改变,实际施工是否与图纸或者变更相一致。隐蔽工程须由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及审计部门按“先验收,再覆盖”的原则进行验收。

(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审计。投标文件中明确的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品牌、规格型号进场使用前应由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审计部门验收确认。若有不符,须经工程管理部门、监理部门、审计部门确认、同意使用后,重新确认单价。

招标文件中规定暂估价的主要材料及设备,需招标的应由建设管理部门立项履行招标程序,不需招标的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确定。

(三)工程变更及签证审计

凡是涉及到工程项目变更及签证须严格执行《湖北民族大学基本建设工程施工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工程变更程序及手续,由建设、监理、设计、审计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后,方能作为结算依据,否则,不纳入结算范围。

(四)工程进度款拨付审计

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时间和金额应与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相符,并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核后方可支付。

(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由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审计处视工程项目情况适时参与或抽查。

(六)索赔费用审计。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事项是否真实,是否实际发生;索赔的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划分清楚;索赔的程序是否规范。索赔的证据是否真实,各类索赔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对未经审计处审核确认的索赔事项,不予办理。对由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的过失造成的工期延误及费用的增加,应向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出赔偿的建议和依据。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审计

(一)竣工结算审计的内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工程结算书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规范,工程变更、现场签证资料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工程量计算是否真实符合规则,套项及组价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合同)是否准确合规。

(二)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1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正式的初审意见函,签署意见后将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

2审计处收到报送资料后,组织安排实施工程结算审计,出具竣工结算审计意见初稿,通知学校工程管理部门、施工单位对审计意见初稿进行确认,若有异议,通知相关部门对其审计报告予以复核,无异议后,出具正式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竣工决算审计

(一)审计竣工决算表。主要审计《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及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和准确情况。

(二)审计概算执行情况。主要审计项目资金投入情况、实际总投资完成额。

(三)审计交付资产。主要审计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是否真实,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是否办理验收手续,审计交付无形资产情况,审计建筑安装投资、待摊投资等分摊情况。

(四)审计工程结算资金。主要审计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情况,是否留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保修金。

    第四章 审计资料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资料由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后,签署意见,签字盖章,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提交审计处实施审计后,原则上不再接受施工单位的更改或补充资料,特殊原因需更改或补充的,需经审计处、学校工程管理部门项目管理人员及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方可受理。

第十五条 预算审计送审资料

(一)工程项目立项申请书、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

(二)工程项目所有图纸的纸质版及电子版。

(三)经相关部门签字盖章认可的工程预算书纸质版及电子版。

(四)工程项目送审登记表及工程项目资料清单。

(五)审计方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

(一) 经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的结算书、初审意见、工程项目送审登记表及工程项目资料清单

(二)项目批准有关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概预算调整文件等。

(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合同和勘察报告。

(四)有关管理部门审批、修改、调整的相关文件。

(五)招投标文件、招标答疑、图纸会审及有关施工前期资料。

(六)各类施工合同及相关协议。

(七) 经批准的开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工期延期单。

(八) 工程变更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隐蔽工程验收资料、现场签证的工程量核定单、验收记录等。

(九)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现场签证的工程价款调整资料、建设期相应的工程计价依据及主要材料信息等。

(十)经过签证认可的材料、设备采购、租赁合同及相应的发票复印件,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合同及出入库资料等。

(十一)经相关部门签证盖章认可的工程概(预)算书、标底、成交通知书、投标报价单、竣工结算书。

(十二)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工程管理文件材料、工程技术材料、工程施工记录、工程试验检验记录、工程质量验收文件材料、桩基工程文件、工程物资文件材料、工程测量记录、施工图及竣工图等)。
   (十三)无图纸的维修改造工程,应提供学校工程管理部门对施工结算工程内容及数量的审核意见。
   (十四)工程价款支付文件。
   (十五) 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 工程竣工决算送审资料

财务部门根据审计要求提供工程项目决算报告及编制说明、会计凭证、账簿、报表、银行账户对账单等资料;学校工程管理部门提供立项报批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审计处理

(一)施工单位不积极配合审计或故意阻挠、妨碍审计的,所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因送审资料不符合规定而发生的调查、取证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因签证不实导致学校发生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签证人员责任。
   (二)校属各单位不得采取随意混项或分解工程项目内容、拆整为零等方式回避审计,违者应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予以追责。

  (三)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工程项目的前期论证、概预算编制、工程设计、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审计等工作,若出现重大偏差或失误,应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予以追责。

(四)施工单位应按规定据实编制工程结算,经审计,审减额超出实际送审金额5%的部分,审计费用由施工方承担,其费用在工程结算费用总额中扣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审计费用分别在学校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相关经济业务的管理费用及专项经费中列支。具体计取办法依据湖北省相关文件执行,以委托咨询服务合同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原《湖北民族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鄂民院[2010]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