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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

2014-05-27 21:03:07 来源 原创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完善辅导员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动辅导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和专家化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及《湖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鄂办发〔2011〕3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中的重要骨干,是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促进培养造就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队伍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双重领导。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学生工作部(处)作为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对辅导员进行宏观管理和工作指导,各二级学院党委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具体管理。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及学校秩序,执行学校规章制度,掌握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状况,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业引导和事务管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做好学生的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紧紧围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素质教育等方面的任务要求,注重运用各种工作载体,有针对性地开展生动活泼的思想政治教育,促进学生思想政治觉悟的不断提高;组织开展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抓好学风、班风建设,促进学生增强遵守校纪校规的自觉性,努力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

(二)对学生进行全面成才教育。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入进行成才教育,指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目标,制定科学的学习与发展计划,引导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做事、学会做人,促进对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志愿服务等活动;做好就业指导服务,指导学生规划职业生涯,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职业观,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和就业质量。

(三)做好学生事务管理。包括学生入学教育、军训、考勤、综合测评、经济资助、奖惩、安全教育与管理、公寓管理、学年鉴定、毕业鉴定等;加强学生班级建设和管理,负责学生干部的配备、培养和工作指导;协助党团组织做好学生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建设;重视发挥学生党员、骨干的带头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

(四)经常深入学生班级、课堂、宿舍,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和行为倾向,及时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做好教育与引导,预防群体事件;参与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与稳定。

(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辅导员原则上纳入教师(思想政治教育系列)岗位管理,根据个人意愿,可在教师岗位和管理岗位中任选其一。选择教师岗位,按双岗考核,以管理岗考核为主,其职称评定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选择管理岗位的辅导员,其岗位实行职级制,设立员级、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和正处级辅导员。处级辅导员配备控制在专职辅导员总数的20%以内。辅导员岗位职级待遇与学校其他岗位职级同等待遇,辅导员因个人原因离开本岗位时,不再享受辅导员岗位职级待遇。如因学校工作需要外出挂职锻炼等情况保留其相应待遇。

第八条 岗位设置原则

(一)按需设岗、合理配备;

(二)公开竞争、择优选择;

(三)德才兼备、群众公认;

(四)注重实绩、奖勤倡廉;

(五)强调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

第四章 考核办法

第九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采取分项评分的办法进行,分学生评议、学院考核、学工部(处)考核三个方面,其中学生评议占 40分,学院考核占40分,学工部(处)考核占20分,满分l00分。

第十条 学生评议(40分)

学生评议由二级学院党委组织进行,在辅导员分管的学生范围内组织一定数量的学生干部、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以及普通学生,按照《湖北民族学院学生民主评议辅导员评分表》进行评分,然后取平均分值。

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评议学生评议分=学生评议分之和÷学生人数×40%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评价(40分)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实绩。由二级学院按照《湖北民族学院辅导员考核二级学院评分表》进行评分。

第十二条 学工部(处)考核(20分)

学工部(处)评价依照《湖北民族学院学工处考核辅导员评分表》进行评分。

第十三条 被考核人三项得分之和为本人考核综合得分。

第十四条 根据辅导员考核综合得分,按当年考核人数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考核为优秀等次,其考核得分必须在90分以上,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者给予一次性奖励津贴800元,并授予“优秀辅导员”称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学校解除其聘用关系。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要与本人见面,并存入档案,辅导员本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写出书面意见申请复议;复议结果和本人申请一并存入档案。

第五章 职级晋升

第十七条 基本要求

(一)政治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热爱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具有较强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业务精。具有扎实深厚的业务素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善于运用新的工作载体,拓展工作途径,创新工作方法;

(三)纪律严。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依法依规办事,坚持原则,秉持公正,顾全大局;

(四)作风正。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密切联系群众,爱岗敬业,在师德师风上能够率先垂范。

第十八条 工作要求

(一)员级辅导员上岗条件:

1、必须是中共党员;

2、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和学士以上学历学位;

3、学习成绩优秀,外语通过国家四级、计算机通过国家二级;

4、品学兼优、德才兼备、有一定专长;

5、在校期间担任过主要学生干部。

(二)副科级辅导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所负责的学生精神面貌较好,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奋发有为;集体荣誉感强,团结互助,尊敬师长,遵纪守法;

2、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入细致,党(团)建工作扎实有效,学生活动丰富多彩,学生能够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3、在辅导员岗位工作满2年(含2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4、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获得校级学生工作方面的荣誉称号1次以上;

5、在辅导员岗位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有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学生管理方面的研究论文1篇(含1篇)以上。

(三)正科级辅导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所负责的学生精神面貌较好,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奋发有为;集体荣誉感强,团结互助,尊敬师长,遵纪守法;

2、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入细致,党(团)建工作扎实有效,学生活动丰富多彩,学生能够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3、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5年(含5年)以上;

4、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

5、在辅导员岗位上,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3次或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含同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以上;

6、在辅导员岗位上,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1次以上,其他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7、在辅导员岗位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有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学生管理方面的研究论文3篇(含3篇)以上。

(四)副处级辅导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所负责的学生精神面貌较好,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奋发有为;集体荣誉感强,团结互助,尊敬师长,遵纪守法;

2、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入细致,党(团)建工作扎实有效,学生活动丰富多彩,学生能够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3、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9年(含9年)以上;

4、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

5、在辅导员岗位上,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4次或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含同级)以上荣誉称号3次以上;

6、在辅导员岗位上,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2次以上,其他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7、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在辅导员岗位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学生管理方面的学术论文(论著)5篇(含5篇)以上。

(五)正处级辅导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本人所负责的学生精神面貌较好,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好学,奋发有为;集体荣誉感强,团结互助,尊敬师长,遵纪守法;

2、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深入细致,党(团)建工作扎实有效,学生活动丰富多彩,学生能够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3、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14年(含14年)以上;

4、硕士以上学位或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

5、在辅导员岗位上,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荣誉称号6次或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含同级)以上荣誉称号5次以上;

6、在辅导员岗位上,年度考核获“优秀”等次3次以上,其他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7、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在辅导员岗位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学术期刊上发表有关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或学生管理方面的学术论文(论著)8篇(含8篇)以上。

第十九条 限制条件

1、因个人工作失误造成责任事故的,情节较轻者,延迟2年晋升职务;情节严重者,调离辅导员工作岗位。

2、因工作不到位,出现学生非正常死亡或群体事件(如罢课、罢餐、群殴、打砸等),但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当年不得晋升职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调离辅导员岗位。

3、在关键时期擅离岗位者,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4、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第二十条 破格条件

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有突出贡献者可破格提升。获得“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全国辅导员年度人物”等荣誉称号,可提前2年晋升职务;获得“全省优秀辅导员”等省级荣誉称号的,可提前1年晋升职务。

第六章 晋升程序

第二十一条 基本程序

1、公布职数;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个人述职;

4、民主推荐;

5、组织考察;

6、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7、公示;

8、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 民主推荐与组织考察,按学校党政管理干

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别辅导员原则上每年7月选聘一次,由学工部牵头,会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联合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查、考察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每年可承担适量的学生思想政治理论教育、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军事理论教学任务,如因特殊原因需承担其它课程的教学任务时须经所在学院、教务处、学工处、人事处同意。辅导员每学年的累计学时不超过108学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岗专职辅导员(含学生科长)。在辅导员配备不足的情况下,二级学院可申请设置兼职辅导员岗位,经学工处、人事处审定后可在院内选聘,所聘人员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一经聘用即按本办法第四章考核,聘期一般不得少于一年。兼职辅导员可按考核结果享受辅导员津贴,不享受职级待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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