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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试行)

2012-06-13 17:02:35 来源 点击数: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自治、自理、自律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日制在籍学生(包括本专科学生、研究生)的住宿,由学校按照班级集中的原则统一安排。

因特殊原因需在校外自行安排住宿的学生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湖北民族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学生家长到校签署意见。班主任、辅导员核实有关情况后报所在院(部)学生科审查,经分管领导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后,方可在校外住宿。

各院(部)每学期前两周受理一次学生校外住宿申请。

第三条各院(部)应当掌握校外住宿学生的真实情况,对学生校外住宿地点、住宿方式、联系方式要进行核实,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防范、思想道德教育和管理,教育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大学生的形象,增强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免遭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四条学生在校外住宿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提高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所发生的一切事故、纠纷,均由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自行解决。

第五条所有学生寝室的调整和分配,统一归口学校公寓管理部门管理。

1、新学期开学前,学校公寓管理部门按各院(部)实际到校学生数,将寝室分配到院(部),由各院(部)安排到人。?

2、学生寝室一经分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学生必须按指定房间居住,不得自行互相调换。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个别调整时,向各院(部)学生科提出书面申请,院(部)学生科审核后报公寓管理部门审批。

3、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学生公寓用房。?

第六条学生寝室的家具(书桌、椅、床、棕垫等)由学校配备。学生应当妥善保管,爱惜公物,不得随意搬出寝室。学生在毕业离校时,应当将所用家具还清,如有损坏或遗失,要照价赔偿。房间公用家具及门窗玻璃等,由寝室长负责验收管理,如有损坏的,由该寝室学生共同赔偿。

第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有关水电管理的规定: ?

1、节约用水,节约用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做到人走水关,人走灯灭;

2、不得使用电炉、电热褥、电热杯、电烙铁、电热水器等电器。不得使用酒精炉、煤炉及各类燃气炉具;?

3、为保障学生正常生活,减少浪费,学校按月核定水电基数到学生个人,在基数以内免费使用。超过部分学生应当自觉向公寓管理部门交纳。公寓管理部门按核定基数和缴费情况供水、供电。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寝室卫生规范》搞好寝室内务和环境卫生,自觉遵守《寝室文明公约》。各寝室长负责安排寝室成员卫生值日,并将值日的名单予以公布,由院(部)学生公寓自我管理部门定期检查、考评。校学生会公寓学管部对各院(部)的公寓自我管理绩效实行年度考核。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公寓区的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废纸、果皮;不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不在走廊上打球;不焚烧废纸、杂物;不往厕所内、洗衣台倒剩饭、剩菜。

寝室外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由保洁员打扫,公寓管理员督促检查。

第九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寝室的各项纪律:

1、学生应当认真搞好寝室安全自我管理。建立治安保卫轮流值日制度,积极配合管理人员认真执行出入、会客、留宿、携物登记等各项制度,严格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寝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学校公寓管理部门给每个学生配一把房间钥匙,学生应当妥为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丢失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不得自行配钥匙;

3、学生在寝室内不得存放、使用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4、学生寝室不得私自留宿客人,因特殊情况需在寝室借住者,应当经公寓管理人员同意,并要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5、学生携带较大的行李、包裹离开寝室,应当经公寓值班人员登记,备查;

6、学生应当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作息,不得晚归或夜不归宿。寝室大门关门后,不得翻窗入室;

7、任何人不得在寝室内大声喧哗,酗酒滋事,打架骂人等;

8、学生不得在寝室楼内饲养各种宠物,一经发现,按照《湖北民族学院校园环境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条学校开展星级文明寝室创建活动,以陶冶学生情操,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学生公寓文化氛围。对创建成绩突出的寝室和寝室长,学校按学期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学生应当支持学校的星级文明寝室建设,配合管理员和学生干部做好卫生检查、安全检查。不得以任何借口、形式干扰、阻挠检查。

第十一条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将纳入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是其评优受奖的重要依据:

1、凡是在公寓内违纪者,学年内不得评定为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及三好学生干部,不得评定为优秀团员(团干)等荣誉称号;

2、在公寓内多次违纪或造成严重影响者,学年内不得被评定为任何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及申请学校所设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二条学生在公寓的表现(包括星级文明寝室建设、学生在公寓违纪情况等)是评价各院(部)学生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二○○五年九月一日施行。由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工作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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