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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校2012-2013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2012-06-11 23:44:51 来源 原创 点击数:

各学院:

根据《湖北民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将2012-2013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2012-2013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安排

1、2012-2013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2012年秋季学期开学第一周启动,各院要在8月31日前成立本院2012-201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及老生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并于8月31日下午5:30之前将以上名单上报学生资助中心。

2、2011-2012学年度已经通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申请认定,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显著变化,则不需要再另外提供证明,只需填写《湖北民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进行贫困生认定申请即可;新申请认定或认定等级需调整的学生,需提供《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他证明材料(如低保证和突发事件证明等)。

3、新生入学后,各班辅导员或班主任要及时了解新生家庭经济状况,组织学生自愿填写《湖北民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收集好新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其他证明材料(如低保证和突发事件证明等),同时于9月20日前完成组建新生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工作,报学生资助中心后按要求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4、2012-2013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在9月30日前完成,认定评议结果及有关材料在9月30日下午5:30前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

二、相关要求

1、各院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要统筹安排,确保各项工作落实。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凡未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畴的学生,不得办理各种贷款、享受各种资助。

2、各院要组织全体学生及有关老师认真学习《湖北民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严格按程序、按规定开展认定工作,并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

3、各院要按要求成立2012-2013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及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名单要按规定在班级公示,无异议方可报送资助中心。

4、要做好老生2012-2013学年度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准备工作,通知新申请认定或认定等级需调整的学生利用暑假时间回家办理相关证明材料,超过规定时间,除非家庭发生突发情况,原则上不接受老生的认定申请。

5、各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2013届毕业学生的认定工作,可以在本学期学生离校前开展认定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名单、汇总等材料下学期一并上报,新申请认定或认定等级需调整的学生相关证明材料下学期补齐即可。

6、2012级新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如果在要求的时间内未能提供相关证明,各院辅导员(或班主任)可以通过咨询该生当地政府等方式了解情况,先根据掌握的情况予以认定,但要求其在10月15日前补交有关材料。

7、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若有特殊心理障碍者,需学生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并交学生经济资助中心备案后可不公示。

8、各院要在2012年11月30日之前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不定期的随机抽查(比例不少于困难认定学生数的10%),核查其家庭经济收入及本人生活情况的真实性(可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后于2012年的11月30日前将核查情况报送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见附表《湖北民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情况核查登记表》)。

9、各学院要按要求上报相关材料:①《湖北民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电子版(文本格式)、纸质版各一份,电子版从学校办公网公文箱上报,纸质版请学院认定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加盖学院党委公章上报;②《湖北民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按汇总表序号整理好上报;③相关证明材料经认证后可交复印件,各学院自行存档。

10、有关附表及表格请到学生资助工作QQ群共享或学生工作网首页下载专区下载,有疑问请及时与学生资助中心联系。

湖北民族学院学生资助中心

201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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