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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管理学院调停课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4-23 10:03:44  | 来源:  | 作者: | 点击:

经济与管理学院调停课管理规定

  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师教学行为,严肃教学纪律,稳定教学秩序,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持课表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一般情况下,课表一经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动(时间、地点、任课教师)。
  二、开学第一周,不得调(停)课。
  三、组织全院性非教学活动应尽量安排在课外时间进行,不得随意调(停)课,占用教学时间。
  四、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调(停)课:
  1.学校决定的全校性活动与课表冲突。
  2.任课教师因病不能坚持上课。
  3.任课教师家庭发生重大变故。
  4.任课教师被安排有必须完成而排课时无法预计的临时性公事。
  5.任课教师工作调动。
  6.因临时停电、停水等无法进行的。
  五、调(停)课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确需调(停)课者,应于三天前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后,认真、详实填报“湖北民族学院全院通识课调课申请表”或“湖北民族学院专业课调课申请表”,说明调(停)课原因。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应首先安排相关教师顶替上课,若无法安排教师顶替时,可临时停课,须做好补课安排。
  2.通识课、交叉课调(停)课,必须由教师本人先到教学科、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办理审批手续,再到教务处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分别报送各审批单位存档,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通知学生;其它课程调(停)课,由教师本人先到开课教学单位、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办理审批手续,然后分别报送各审批单位及教务处存档,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通知学生。
  3.调(停)课时间在一周以内的,由教师、学生所在教学单位主管教学副院长分别签署意见(盖章),报教务处审批(备案);超过一周者,还须呈报学校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六、调(停)课耽误课时,均应安排适当时间补齐。所有调(停)课耽误课时在补课时,均需互教学科履行补课认定手续.
  七、缺课不补者、未办理调(停)课申请审批手续而不上课造成教学事故者,均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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