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党员、干部队伍,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的意见》精神,参照《湖北省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对象为学校全体正式党员、科级干部和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党员、干部参加学习教育培训的累计学时基本要求为:党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支委会成员每年不少于60学时,科级干部每年不少于90学时,处级领导干部每年不少于110学时。党支部书记、处科级干部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
第四条 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登记实行分类管理。党支部组织的学习教育培训由党支部建立党员学时台账,报分党委(党总支)备案;分党委(党总支)组织的学习教育培训由分党委(党总支)建立党员、干部学时台账,与党支部建立的学时台账汇总后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党委组织部(党校)组织或外派的培训由党委组织部建立学时台账;以上形式之外的其它培训由分党委(党总支)建立学时台账,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制要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紧密衔接,同步推进。
党委组织部是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管理单位。党支部是党员教育培训的主体单位,分党委(党总支)是支委会成员、科级干部教育培训的主体单位,学校党校是处级干部教育培训的主体单位。分党委(党总支)对党员、支委会成员、科级干部培训工作负主责,学校党校对处级干部培训工作负主责。
第二章 学时构成与计算方法
第六条 本办法以学时为基本计量单位。学时主要通过参加脱产培训、在职学习、为学校处科级干部作报告(讲座)、上党课、参加支部学习活动、自主学习等方式以及其他培训方式取得。学时构成及计算方法如下:
(一)脱产培训
党员、干部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主体班学习,以及党委组织部组织或经党委组织部批准、备案的各类专题研讨班、出国(境)培训班学习培训。脱产培训每个学习日计8个学时,按培训机构考核确定的干部实际参加学习日进行计算。
(二)在职学习
包括参加学校或上级部门统一组织的网络在线学习培训、党委中心组学习、形势政策报告会、政治理论竞赛、学校临时组织的报告会等。
参加网络在线学习培训按照每门课件设置的学时标准计算。一门课程重复学习的,只计一次。
参加校党委中心组、分党委(党总支)中心组学习按每次2学时计算。
参加地方党委政府、校属各单位公开组织的形势政策报告会按每次4学时计算。
参加党性知识和政治理论竞赛按每次8学时计算。
(三)主讲报告
包括为学校举办的主题培训班、专题培训班和临时报告会作培训报告(讲座),面向学校师生作形势政策报告会,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党员讲党课等,按每次10学时计算。
(四)支部学习
包括参加支部组织的各种活动和理论学习,每次按2学时计算(主题党日每次按4学时计算)。
(五)自主学习
自主学习以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文章为依据,学习心得体会文章每篇不得少于3000字,每篇按4学时计算;学习心得体会文章每篇1500字左右,每篇按2学时计算。
(六)其他培训
根据培训的具体内容参照以上学时计算标准计算学时。
第三章 登记与考核
第七条 建立党员、干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党支部、分党委(党总支)、党委组织部分别建立管属范围内党员、干部受教育培训的学时台账。
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登记入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相关单位凭有关附件材料审核登记入账。
第八条 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登记实行季度报备制,每年3、6、9、12月30日左右各分党委(党总支)向党委组织部报送每委度本单位党员、干部培训情况,无特殊情况的补报不予受理。
第九条 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学时登记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涉及党员、干部所属支部或单位发生变动,其培训档案和学时登记台账要在5个工作日内做好转接。
第十条 干部学习教育培训的学时登记管理按年度考核,年度完成基本学时为合格,未完成基本学时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职务发生变动,按照变动前后职务对应学时要求进行折算考核。
第十二条 实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学时警示制度。对于有可能无法正常完成年度学时的党员、干部,党支部、分党委(党总支)、学校党校要及时提醒、警示,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 管理及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党员、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党员、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培训经历和学时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学时考核结果作为推优表先、干部考察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记入干部年度考核表,参加1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学时考核不合格的,年度党员评议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提拔担任处、科级领导干部,其提拔前一年度的教育培训学时须达到年度基本学时要求。确因特殊情况未达到教育培训基本学时要求的,须达到年度基本学时的三分之二,且在提任后1年内须完成补训。
第十五条 学校将党员、干部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党员、干部所在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干部教育培训职责的,由党委组织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