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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5-2016学年国家奖学金、学校特等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0 22:01:18  | 来源:  | 作者: | 点击:

关于开展2015-2016学年国家奖学金、学校特等奖学金

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2016学年国家奖学金初评的通知》、《湖北民族学院奖学金评定及奖励办法》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将2015-2016学年国家奖学金、学校特等奖学金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国家奖学金、学校特等奖学金奖励对象为我校大二以上(含大二)特别优秀的本科在籍学生(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二、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学校特等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

三、评选依据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湖北民族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北民族学院奖学金评定及奖励办法》。

四、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地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到违纪处分,评选学年无违规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有为他人和为社会服务的思想和实际行动。

4、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有个人成长成才典型事迹。

具体量化标准如下:

①本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在评选范围内前10%且无不及格科目,以前学年若有不及格科目,必须通过补考或重修合格;外语水平达到国家要求的四级标准(体育、艺术类和外国语学院学生的二外要求达到该院所要求的最高标准)。

②在本学年综合测评中获“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且本学年至少获得除以上表彰外的其他校级表彰一次或院级表彰两次。

5、对于未能达到第四条评选条件的学生,若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且本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都在前30%以内也可申报,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是指本学年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详细如下: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6、以上所说“10%、30%以内”均指“四舍五入”之前“≤10%或≤30%”,不得出现10.1%“四舍五入”后变成10%的情况。同时各学院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成绩在10%-30%之间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的学生,需提前和学生资助中心联系,以免上报后被省教育厅否定。

7、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评审细则。

五、评定程序及日程安排

1、10月19日,学校下发通知,启动评选工作。

2、10月20日至10月27日,各学院评选、公示、上报,具体程序:

①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实习生要求有实习小组的民主评议)、班主任推荐后报送学生科审核(实习生可报送传真件);

②由学院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对所上报的材料进行民主评议并确定初评人选;

③公示初审人选(在院内公示至少一天),无异议后上报。

3、10月28日,学工处评审。

4、10月28日至11月2日,评定对象公示。

5、11月3日,汇总整理材料,报学校领导审批。

6、11月4日,上报省教育厅。

六、报送材料及要求

请各学院于10月28日(周五)11:30前,将以下材料报送至学生资助中心,逾期未报者,视为放弃:

1、“初审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2)电子及纸质文档,电子档请通过办公网公文箱报送,纸质档请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报送。

2、学生个人申请材料一份,具体包括:

①学生申请书,不超过2000字(主要内容为本人风采展示,尤其是个人成长成才方面的先进事迹);

②班级民主评议推荐表(附件3);

③各学院出具的学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有为他人和为社会服务的思想和实际行动的相关证明材料(可参考附件4);

④模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证明材料(可参考附件5);

⑤进校以来的成绩单(须由教学科从教务系统打印并盖章);

⑥本学年学习成绩、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及获“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证明(可参考附件6);

⑦外语、计算机过级证书或其他专业资格证书;

⑧本学年所获荣誉证书复印件;

⑨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①”、“⑨”请以文字记录资料或相关证书形式上报;请按上述顺序汇总(一人一册,不需要装订);相关证书经二级学院学生科审核后上交复印件(标注“复印属实”,盖学生科公章)。

3、前期宣传及评审公示的照片、网站截图等证明材料。

七、工作要求

1、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本次评审工作,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和评议小组,安排专人负责,依据公平、公正、公 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程序、按规定组织评审工作。

2、各学院要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工作,组织相关老师和学生认真学习评审依据,将评审通知传达到所有学生,尤其是在外实习生。

3、各学院初评的结果必须公示1天以上,同时要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确保咨询、投诉渠道畅通,若遇学生咨询或投诉,要第一时间回应并处理,确保评审工作公开透明、有序推进。

4、各学院要引导学生逐级反映问题,投诉渠道首先从班级、学院开始,班级、学院无法解决或解决不满意的再向学校反映。

5、凡因学院未严格审核推荐造成初评结果被举报且经查实者,将直接取消参评资格,空余名额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全校再分配。同时要注意如果选评的不是同范围的上一名,一定要核实上一名落选的原因,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6、学校评定结果将通过学校办公网、学生工作网及公告栏公示,届时请各院通知学生予以关注。

学生工作处

201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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