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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2017学年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10 21:58:12  | 来源:  | 作者: | 点击:

关于开展2016-2017学年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评审工作的通知

相关学院:

根据新疆教育厅《关于划拨2016-2017学年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资助经费的函》、《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新教内学【2014】18)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将2016-2017学年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资助范围

该项补助用于资助我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在校生(含预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五个认同”;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4、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规范;

5、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已在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不予以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2、学习主观不努力,2016年度,大四及以上年级学生有2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大二、大三年级学生有2门主要课程(必修课)重修不及格;大一及预科学生有2门主要课程(必修课)不及格;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

4、参加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

5、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6、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7、留级生当年不享受困难补助;

8、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的言行。

三、资助等级、认定标准、名额分配

1、资助等级:一等1000元/学年;二等900元/学年;三等800元/学年。

2、认定标准:《湖北民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各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明细标准。

3、名额分配:详见附表。

四、相关要求

1、要高度重视此次评审工作,要组织参评师生认真学习相关评审文件,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同时要认识到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的特殊性,积极妥当处理相关问题,确保评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2、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到评审政策、评选条件、评选方法、咨询监督方式的宣传覆盖。

3、要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并确保咨询、投诉渠道畅通,及时接受学生的咨询、投诉,学院初评结果至少在本单位网页、公告栏等处公示3个工作日,确保评审工作公开透明。

4、资助金不能实行平均主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不能享受补助经费。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下达名额多于本院符合条件的实际人数,应将多余指标及时反馈给学生资助中心;反之,也请及时与学生资助中心联系,确保该项困难补助精准发放。

5、请各学院在3月24日17:30前将以下材料报送至学生资助中心:

(1)《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评审统计表》(附件1)电子及纸质版;

(2)《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附件2)纸质版;

(3)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学生工作处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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