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2017学年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评审工作的通知
相关学院:
根据新疆教育厅《关于划拨2016-2017学年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资助经费的函》、《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新教内学【2014】18)等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现将2016-2017学年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资助范围
该项补助用于资助我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在校生(含预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五个认同”;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4、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行为规范;
5、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且已在2016-2017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不予以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2、学习主观不努力,2016年度,大四及以上年级学生有2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大二、大三年级学生有2门主要课程(必修课)重修不及格;大一及预科学生有2门主要课程(必修课)不及格;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
4、参加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
5、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6、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7、留级生当年不享受困难补助;
8、有其他不符合大学生行为规范的言行。
三、资助等级、认定标准、名额分配
1、资助等级:一等1000元/学年;二等900元/学年;三等800元/学年。
2、认定标准:《湖北民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各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明细标准。
3、名额分配:详见附表。
四、相关要求
1、要高度重视此次评审工作,要组织参评师生认真学习相关评审文件,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同时要认识到新疆籍少数民族学生的特殊性,积极妥当处理相关问题,确保评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2、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到评审政策、评选条件、评选方法、咨询监督方式的宣传覆盖。
3、要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并确保咨询、投诉渠道畅通,及时接受学生的咨询、投诉,学院初评结果至少在本单位网页、公告栏等处公示3个工作日,确保评审工作公开透明。
4、资助金不能实行平均主义,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不能享受补助经费。在评审过程中,如发现下达名额多于本院符合条件的实际人数,应将多余指标及时反馈给学生资助中心;反之,也请及时与学生资助中心联系,确保该项困难补助精准发放。
5、请各学院在3月24日17:30前将以下材料报送至学生资助中心:
(1)《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评审统计表》(附件1)电子及纸质版;
(2)《新疆少数民族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附件2)纸质版;
(3)学生身份证复印件。
学生工作处
201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