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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补助评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31 00:10:51  | 来源: 经济与管理学院  | 作者: | 点击:

各学院:

根据新疆教育厅《关于划拨2014-2015学年内地高校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补助经费的通知》、《内地高校新疆籍少数民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2014-2015学年度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贫困补助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资助范围

该项补助用于资助我校新疆籍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少数民族在校生(包括少数民族预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个认同”;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4、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

5、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取消资助:

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②、学习主观不努力,在校期间有2门主要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

③、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

④、参加宗教活动,穿戴宗教服饰;

⑤、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⑥、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⑦、留级生当年不享受困难补助。

三、资助等级、认定标准、名额分配

1、资助等级:一等700元/年;二等600元/年;三等500元/年。

2、认定标准:《湖北民族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各学院可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明细标准。

3、名额分配:见附表。

四、相关要求

1、要高度重视此次评审工作,要组织参评师生认真学习相关评审文件,准确把握文件精神,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组织评审。同时要认识到新疆少数民族学生的特殊性,积极妥当处理相关问题,确保评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2、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晚点名、公告栏、网页、QQ群、微信平台、短信等方式做好此次评审政策、评选条件、评选方法、咨询监督联系方式的宣传覆盖。

3、要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并确保咨询、投诉渠道畅通,及时接受学生的咨询、投诉,初审学生名单至少在本单位网页、公告栏等处公示3个工作日,确保评审工作公开透明。

4、请各学院在4月10日17:30前报送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包括汇总表、学生申请表,纸质版分管领导签字后上报,电子版通过办公网发学工处公文箱。

学生工作处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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