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引导、规范教职工文体协会建设,推动校园文化建设,特制定教职工文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协会是在学校领导下、工会指导下,由具有共同文体爱好的校工会会员自愿结合,实行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活动的群众性非独立性团体。
第三条 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有利于教职工身心健康和素质提高的各项活动。校工会对协会进行扶持、监督,定期对其进行评估与考核。
第二章 协会成立与注销
第四条 协会组织
协会一般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协会由会长负责,会长一般由协会发起人担任,或由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上报学校工会备案。
第五条 协会成立条件
1.具有明确的协会活动细则或章程。
2.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财务有专人管理。
3.有一定数量的教职工参与,会员一般在20人以上,艺术团需30人以上。
第六条 协会成立流程
由拟成立协会的发起人向校工会提交《湖北民族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成立申请表》(附件一),同时提交协会活动细则或章程、会员名单等材料,经校工会审批成立。
第七条 协会注销流程
协会经征得多数会员同意并处理好有关事宜后可申请注销,由协会负责人向校工会提交《湖北民族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注销申请表》(附件二),由工会统一下发注销公告。
第八条 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校工会将对其进行整改或注销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犯校规校纪,扰乱学校正常的秩序,利用协会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校工会直接予以注销。
2.背离协会活动宗旨,在教职工中造成不良影响,校工会直接予以注销。
3.协会一年内未进行正常活动,校工会责令其整改,连续两年不开展活动,则自动注销。
第三章 协会会员
第九条 凡校工会会员,接受协会活动细则或章程,均可报名加入相应协会。
第十条 申请入会者,由本人向相应协会提交《湖北民族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入会登记表》(附件三),经协会同意可成为该协会会员。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就协会工作发表意见和建议;协会会员应履行会员义务。
第四章 协会活动
第十二条 在校工会正式注册的协会,需在每年春季学期开学2周内,向校工会递交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活动方案,活动经费预算等。各协会依据各自的章程和计划开展活动。活动原则安排在业余时间,不得与教学时间冲突。
第十三条 经校工会委托或推荐,协会可代表学校组队参加各类交流、展示、演出、比赛等。
第五章 协会经费
第十四条 校工会根据当年经费情况给予协会一定活动经费资助。各协会应事先报送详细的活动方案及经费开支预算,活动后凭活动照片、报道、总结等材料及相关票据按财务制度报销;未开展活动的协会不予资助。
第十五条 各协会可根据会员意愿和活动需要,经会员同意,适当收取会费,或争取有关单位及个人赞助或捐赠。相关经费由协会自主管理,数额较大的按学校捐赠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并接受相关监督。会费应由协会专人管理,各协会应定期向会员报告会费使用情况。
第六章 协会考核
第十六条 校工会每年年末对各协会进行考核,各协会需向工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校工会依据协会报送的材料及平时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对达到合格标准的协会予以合格登记,对考核优秀的协会在经费支持上予以倾斜;对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协会依据本办法第八条对其进行限期整改或取消注册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湖北民族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成立申请表》
2.《湖北民族大学教职工文体协会注销申请表》
3.《湖北民族大学教职文工文体协会入会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