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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暂行)

2022-03-15 17:30:41  来源: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民族大学及校内二级单位。

第三条 湖北民族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应当不断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确定为10%。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选举一个或多个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职责: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做好其他有关工作;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或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65%以上。女教职工、青年教师和民主党派教职工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以普通教职工的身份参加所在选区的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替补制。代表若调离其选举单位或离休、退休,其代表资格自然失效,缺额者由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权利;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如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者可由原选举单位按照民主程序(二分之一以上代表通过)予以撤销,另行补选代表;代表如受到记大过及以上处分或行政处罚,经由所在代表团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单位另行补选。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到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校工会委员会和学校有关方面协商提名,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建议名单由校工会委员会提出,报校党委批准,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上通过。

主席团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至两名。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其中教师委员应占50%以上。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两名,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执委会成员若干名,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主任由校工会主席兼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在校党委领导下,承办代表大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闭会期间行使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又不便于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可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召集教代会各代表团正副团长、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举行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由党、政、工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准备工作。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拟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和列席代表名额的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组织各单位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三)征集提案,提案征集时间一般是一个月,提案要求围绕学校改革与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团集体提出。提案征集结束后,由提案督办委员会进行登记、分类、审查立案。

(四)根据学校中心工作与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经筹备领导小组审议,报学校党委批准。

(五)学校工作报告和其他需要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的文件(讨论稿)一般应于会前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六)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人选建议名单。

(七)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

(八)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九)提出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十)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十一)完成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十二)筹备领导小组向党委报告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情况。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主要议程:

(一)听取本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

(三)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大会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五)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可开会,会议选举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二)会议议程一般包括: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

2.听取有关职能部门的年度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3.听取或审议工会工作报告:

4.审议学校提出的按规定需提交代表大会讨论的改革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5. 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6.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代表团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

7.主席团综合各代表团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8.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9.根据需要可安排大会发言。

(三)需要提交大会审议的各种主要文件,应在大会开始前印发给代表,以便代表有所准备并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对需要在大会上讨论通过的重要方案、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应由负责起草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就制定该方案、条例、规章的指导思想、依据原则进行说明,经代表充分讨论、审议、修订后,再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代表大会要充分发扬民主,保证代表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大会秘书组要把会议期间各代表团讨论中对学校工作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进行汇总整理,报学校党委并分送行政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利改进工作。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含学院、直属单位、附属单位、企业)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本办法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开展工作,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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